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27号)工作要求,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怒江州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任务分工》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任务分工
工作任务 | 主要措施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时限要求 | |
一、提高监测应对的灵敏度和及时性 | (一)加强协同监测 | 配合国家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建设,按照省级监测和预警标准,实现原料药和制剂在注册、生产、采购、价格等方面的信息联通共享,实时动态监测预警并定期形成监测报告,加强协同应对 | 州卫生健康委 |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州医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 2020年9月底前完成 |
(二)完善分级应对 | 建立州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州级联动机制);各县市参照成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 | 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州医保局、州税务局等部门 | 2020年9月底前完成 | |
州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核实监测发现的短缺或不合理涨价线索并根据情况协调应对。州级不能协调解决的及时向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 | 州卫生健康委 | 州级联动机制成员单位 | 长期执行 | ||
县市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核实监测发现的短缺或不合理涨价线索并根据情况协调应对。县市级不能协调解决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向州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 | 各县市人民政府 | 长期执行 | |||
(三)实施分类处置 | 对于部分替代性差、企业生产动力不足、市场供应不稳定的短缺药品,及时向省级牵头部门报告,采取措施,保障供应 |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医保局 | 长期执行 | ||
对因超标排放等环保因素需要停产整治的短缺药品原料药或制剂生产线,依法给予合理的生产过渡期 | 州生态环境局 | 长期执行 | |||
(四)做好短缺药品清单管理 | 制定州级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 | 州卫生健康委 | 州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 省级出台有关政策3月内制定 | |
制定州级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并动态调整 | 州卫生健康委 | 州级联动机制成员单位 | 2020年9月底前制定,并动态调整 | ||
对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由州直有关部门和县市按照职责及时做好应对 | 州卫生健康委 |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州医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 长期执行 | ||
(五)实施短缺药品停产报告 | 州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对州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进行评估,认为需进行停产报告的,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我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短缺药品的,应按照规定向州市场监管局报告,州市场监管局接到报告后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省药监局,并通报州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以上具体规定和时限要求由州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州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政策分别制定 | 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 | 州医保局 | 省级出台有关政策3月内制定 | |
州医保局根据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既往采购信息,及时向州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停产对市场供给形势的影响。州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机构既往临床使用信息,及时研判停产药品短缺风险 | 州卫生健康委、州医保局 |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 长期执行 | ||
二、加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用药规范管理 | (六)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和合理用药 | 通过加强用药监管和考核、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化用药目录和药品处方集等措施,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90%、80%、60%,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用药模式,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加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遴选、采购、使用等全流程管理,推动落实“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等要求,促进科学合理用药 | 州卫生健康委 | 长期执行 | |
(七)优化医疗机构短缺药品管理和使用 | 按照国家和省级部署要求,执行好州、县短缺药品监测网络和信息直报制度,指导推动公立医疗机构制定完善短缺药品管理规定,细化明确医疗机枃短缺药品分析评估、信息上报等要求 | 州卫生健康委 | 2020年9月底前实施 | ||
指导推动医疗机构合理设置急(抢)救药等特定药品库存警戒线。动态更新临床短缺药品替代使用指南,支持有关行业组织对临床可替代短缺药品推荐替代品种并动态更新,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药品替代使用。支持鼓励县域中心医院加大所需易短缺药品的储备力度 | 州卫生健康委 | 长期执行 | |||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采取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医疗机构和社会药店在售药品品种,畅通群众购药渠道 | 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 长期执行 | |||
三、完善短缺药品采购工作 | (八)落实直接挂网采购政策 | 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州医保局要加强对直接挂网价格的监管,及时收集分析直接挂网实际采购价格有关信息,定期在州医保局官方网站公布 | 州医保局 | 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 长期执行 |
(九)允许医疗机构自主备案采购 | 对于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我省集中采购目录的(无法正常采购的),医疗机构可提出采购需求,线下搜寻药品生产企业,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直接议价,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备案,做到公开透明 | 州医保局 | 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 长期执行 | |
州医保局要加强对备案采购药品的采购监管;直接挂网采购和自主备案采购的药品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要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支付。州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备案采购药品使用的监管 | 州医保局、州卫生健康委 | 长期执行 | |||
(十)严格药品采购履约管理 | 州医保局依托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定期监测药品配送率、采购数量、货款结算等情况,严格药品购销合同管理,对企业未按约定配送、供应等行为,及时按合同规定进行惩戒。加大监督和通报力度,推动医疗机构按合同及时结算药品货款、医保基金及时支付药品费用 | 州医保局、州卫生健康委 | 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 长期执行 | |
短缺药品配送不得限制配送企业,不受“两票制”限制 | 州商务局、州税务局、州医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 长期执行 | |||
不具备配送经济性的地区,在没有药品配送企业参与竞争的情况下,鼓励探索由邮政企业开展配送工作 | 州邮政局 | 州医保局 | 长期执行 | ||
四、加大药品价格监管和执法力度 | (十一)加强药品价格异常情况监测预警 | 州医保局依托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定期监测药品采购价格变化情况,对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及时了解情况并提示预警,向州市场监管局提供价格调查线索和基础数据,同时报告州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 | 州医保局 | 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 长期执行 |
(十二)强化药品常态化监管 | 对于存在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配送情况严重不良或连续多次预警等情况的药品,综合运用监测预警、成本调查、函询约谈、信息技露、暂停挂网等措施,坚决予以约束。完善药品价格成本调查工作机制,州医保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或委托实施成本调查 | 州医保局 | 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 长期执行 | |
依托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建立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对药品供应主体的价格和供应行为开展信用评价,并实施相应的激励惩戒措施 | 州医保局 |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 长期执行 | ||
(十三)加大对原材料药垄断等违反行为的执法力度 | 建立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整治,整治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以最严的标准依法查处原料药和制剂领城垄断、价格违法等行为,坚持从重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处置有关责任人,形成有效震慑 | 州市场监管局 | 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税务局 | 长期执行 | |
(十四)分类妥善处理一些药品价格过快上涨问题 | 对涨价不合理且违法的,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对涨价不合理但尚不构成违法的,约谈敦促企业主动纠正,必要时采取公开曝光、中止挂网、失信惩戒等措施 | 州市场监管局、州医保局 |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商务局、州卫生健康委、州财政局、州税务局 | 长期执行 | |
五、完善短缺药品多层次供应体系 | (十五)建立健全省级短缺药品储备州级申请调用机制 |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积极与省级部门联系,将我州临床必需的常态短缺药品清单纳入省级药品储备计划 |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卫生健康委 | 州财政局 | 2020年9月底前实施 |
制定省级短缺药品储备州级申请调用程序,方便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发生有关药品短缺时,根据州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意见按照程序进行有偿调用 |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卫生健康委 | 长期执行 | |||
鼓励引导大型医药流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蓄水池”功能。鼓励大型医药流通企业对临床常用的急(抢)救药等易短缺药品设定合理库存警戒线 | 州商务局、州国资委 | 长期执行 | |||
(十六)提升药品生产供应能力和质量水平 | 运用州级预算内投资等方式,支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提升 | 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长期执行 | ||
采取加大支持和引导力度、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完善药品采购政策等措施,促进医药产业提质升级,优化提升药品生产供应能力和质量 | 州科技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医保局、州市场监管局 | 长期执行 | |||
(十七)增加药用原料有效供给 | 推动制剂企业联合原料药企业组成供应联盟,整合上下游优质产业资源,引导原料药企业向制剂企业直接供应,鼓励原料药和制剂一体化生产 |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州市场监管局 | 长期执行 | |
配合省药监局积极做好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关联审评的改革宣传,持续落实优化原料药等登记和审评审批程序有关政策措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原料药等审评审批效率和水平 | 州市场监管局 | 长期执行 | |||
六、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 (十八)做好定期报告 | 州级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和各县市联动机制牵头单位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向州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进展以及药品短缺、价格有关监测和应对情况 | 州级联动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 长期执行 | |
州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按季度向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进展以及药品短缺、价格有关监测和应对情况。州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将对未按时完成任务或工作不力的县市或部门进行通报 | 州卫生健康委 |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医保局、州税务局、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 长期执行 | ||
(十九)强化监督问责 | 对短缺药品保供稳价有关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市或部门,及时约谈并督促整改 | 州卫生健康委 |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医保局、州税务局、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 长期执行 | |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地区短缺药品保供稳价有关工作的监督和问责力度 | 各县市人民政府 | 长期执行 | |||
州级和各县市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每年12月底前分别向本级政府报告履职和工作情况 | 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 长期执行 | |||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 | 在州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定期通报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情况,逐步形成合理通报频次。州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发布1次短缺药品保供稳价有关权威信息,引导合理预期 | 州卫生健康委 | 州级联动成员单位 | 长期执行 | |
建立常态化的舆情监测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不实信息和恶意炒作通过主流媒体等渠道及时回应澄清 | 州卫生健康委 |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医保局、州税务局、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 长期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