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立法工作规定》)已于2019年2月18日第十三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现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政府立法工作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坚决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坚持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严格落实重大立法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
二、强化学习、宣传,指导立法实践
全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贯彻《立法工作规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学习,把学习成效充分体现到立法工作中来。要通过政府刊物、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对《立法工作规定》及立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广泛宣传和报道,努力营造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统筹协调,切实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全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立法计划的执行,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成立协调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拓展调研渠道、丰富调研手段、创新调研方法,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进行论证,并加强与州、县人大法制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沟通协商,力争达成共识,努力设计出能够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尽可能兼顾各方利益诉求的法规规章。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