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泸水县新建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
为怒江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的通知
怒政办发〔2016〕4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按照《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通过申报、评审、公示等程序,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泸水县新建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命名为怒江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并予以公布。
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要求,切实做好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为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新的贡献。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