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云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云农牧〔2022〕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州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秩序,积极稳妥推进我州乡镇生猪集中屠宰,经怒江州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州人民政府印发了《怒江州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是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键环节。特别是从2018年8月开始我国首次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来,对我国生猪产业造成了较大影响,生猪屠宰作为连接养殖和消费的中间纽带,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和屠宰环节动物疫病防控,严格落实生猪屠宰环节“两项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能有效切断非洲猪瘟传播途径,是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和稳定生猪生产的重要举措。
(一)工作目标和要求。制定本《方案》,旨在切实加强我州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秩序,推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在州域内实现生猪定点屠宰全覆盖,促进我州生猪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方案》对我州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原则、设置条件、规划数量、审批程序及组织领导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全州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规划设置和新建改造,有利于屠宰场、点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更有利于猪肉产品的质量保障和行业的规范管理。
(二)主要依据。《方案》的制定,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云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云南省生猪定点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l2694-l990)、《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等,有理有据,科学规范。
(三)制定程序。州农业农村局通过充分的调研论证,草拟了《怒江州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实施方案(2022-2030)(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四个县(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农业农村局,以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建设规划、卫健、发改、水利等州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后经讨论分析研究形成送审稿,经怒江州农业农村局常年聘请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并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后报请州人民政府,经怒江州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同意,由州农业农村局再次修改完善后由怒江州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四)适用范围。《方案》适用于推进全州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工作。根据《云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坚持设置原则。《方案》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明确了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建设地点、屠宰规模、生猪产品供应范围。原则上,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地点应距离县城80公里以上或车程120分钟以上。对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根据客观需要,可联合或单独设置1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对交通不便的乡(镇)、农村和边远山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乡(镇)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所屠宰的生猪产品原则上仅限供应当地市场流通,只能服务规划设置规定的行政区域。
(二)明确设置条件。屠宰场、点选址符合所在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并符合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动物防疫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远离医院、学校及居民住宅区等敏感区域,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科学规划布局。全州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总规划设置12个,其中:兰坪县4个、泸水市4个、福贡县2个、贡山县2个,由各县市根据实际规划建设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具体屠宰场(点)选址经县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住建规划局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现场确定。
(四)严格审批程序。在乡(镇)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由企业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市)农业农村局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生态环境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由县农业农村局书面征求州农业农村局意见后,报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开工建设;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建设完成后。由企业向县市级农业农村局书面申请验收,县市级农业农村局会同县市生态环境局进行验收。验收台格后,由县市级人民政府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和报州人民政府及州农业农村局备案;企业凭定点屠宰证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台格证分别到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后,方可正式营业。
(五)强化屠宰行业监督管理。一是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屠宰管理的相关工作,设置小型定点屠宰场、点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联合设置情况进行协同管理;二是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卫健、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并加强联合执法;三是对还没有建成定点屠宰场(点)的乡镇,原则上实行就近代宰或配送的原则,全面实行依法定点屠宰管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四是牛、羊、禽定点屠宰及监督管理一并纳入此设置规划,并按照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相关文件: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实施方案(2022—2030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