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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控辍保学工作力度的通知

2015/12/09 2.0w 阅读 154 点赞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控辍保学工作力度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

自2010年我州在基本实现“两基”目标后,各级各部门通过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缩小校际间办学差距等一系列措施,大力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通过多次督导发现,一些地区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有所松懈,“控辍保学”工作力度有所减弱,不同程度地存在部分学生特别是农村初中学生辍学、失学现象;加之受打工潮、大学生就业难、人员频繁流动等因素影响,“控辍保学”工作形势仍然比较严峻。控制学生流失是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社会和家长的共同责任。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全面做好中小学“控辍保学”工作,进一步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要求,义务教育各项核心指数为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9.5%以上,初中阶段入学率在99%以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80%;小学、初中辍学率分别控制在1%和 3%以下;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巩固率达到95%。

二、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举全省之力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的意见》(云发〔2015〕14号),在“十三五”期间,要把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贫困县脱贫摘帽的重要内容和考核指标,凡未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县,不应申请脱贫摘帽。为确保同步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脱贫摘帽规划目标,省教育厅决定重新调整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进度规划。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核心是“控辍保学”,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不懈地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绝不能有麻痹和松劲思想。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实工作力量,把“控辍保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议程,政府“一把手”要切实负起“控辍保学”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把“控辍保学”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细化,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扎实推进。

三、明确工作职责

各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并落实“控辍保学”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控辍保学”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和困难,加大督察力度,确保中小学生辍学率控制在全省规定的指标范围内。继续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双线四级控辍保学”责任制(县政府→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教育部门→学校→教师→家长),坚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落实政府、村级组织、教育部门、学校和家长的责任。要把“控辍保学”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教育部门对学校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同时,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各项工作制度,认真落实《怒江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整班移交制度》《怒江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排查报告制度》《怒江州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生劝返复学制度》三项“控辍保学”工作制度,力争不让义务教育阶段一名学生辍学,确保适龄孩子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州、县人民政府将建立问责制度,对工作不力、完不成“控辍保学”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取消评优资格;对个别辍学情况严重的地方,要坚决追究领导责任,并进行通报。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控辍保学”工作,要将“控辍保学”工作作为教育工作一项重要任务,将其列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年终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保障优先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优先保障教育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中,预留、留足教育用地,城镇新区、居民小区建设及旧城改造要与配套的学校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民宗部门要杜绝适龄儿童少年入教堂接受宗教教育;民政部门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流浪辍学儿童等困难群体及时提供必要的救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部门要规范单位用工标准,进一步加大对企事业单位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打击力度;文体广电和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禁止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接纳儿童少年;公安部门要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其他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做好控辍工作。

各中小学校要切实承担起“控辍保学”职责,实行校领导包年级、班主任包班、任课教师包人的“控辍保学”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书,制定和完善相关奖惩制度。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辍学月报告制度,乡(镇)中心校和各中小学校在每月30日前必须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书面报告学生流失变动情况,并配合做好劝返工作。同时,在新学期开学时,要向家长(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要求家长(监护人)依法按时送子女入学。对拒不送子女入学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报请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控辍保学”的宣传力度,将每年的3月份、9月份确定为控辍宣传月,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家长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强化家长“不送子女上学违法”、“送未成年人打工违法”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监护人依法送子女入学的自觉性。各级各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县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学龄人口变化、地理环境、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遵循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进一步科学规划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严格规范学校撤并程序,办好必要的村小和教学点,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和方便学生就近上学的关系,避免因学校布局不合理造成学生辍学流失。

(二)各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严禁小学招收不足龄学生,规范招生工作,全面落实就近入学制度,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本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小升初就近免试入学工作,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完善本地区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具体政策,从制度上保障每一个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学习。要积极试行学区化办学,将初中和小学结合成片进行统筹管理,建立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小升初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政策。

(三)各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两免一补”、“营养改善计划”等惠民政策,让国家的惠农政策实实在地落实到需要资助的贫困家庭学生身上,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助学制度,解决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就学的实际困难。要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助学活动,切实重视弱势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认真解决孤儿、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留守儿童、女童、服刑人员子女、流浪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要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发展,进一步扩大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容量,培育更多优质教育资源,不断满足广大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完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学生学籍变动手续,重点监控辍学现象。学校要严格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籍变动台账,及时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入学、转学、休(复)学、升学、毕业等学籍变更手续,随时掌握学生变动情况,做好跟踪和建档工作,从严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复读、留级。科学调整义务教育巩固率测算方式,统一统计路经、方式和范围,准确核定数据基数,将经转学到异地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纳入转出当地学生统计数中。各级各类学校要在每学期开学后10天内对本校学生学籍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由于家长外出务工而随迁的适龄学生要摸清入学情况,劝导学生返校就读或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并取得学籍。

(五)各中小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师的教育行为。通过加强改进教育管理模式、创新教学方法、丰富学校生活,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增强学校对学生的吸附力。教师以及所有教育工作者要以学生为本,因材施教,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得到发展,解决学生厌学问题。杜绝任何形式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不得歧视任何学生。不得强行或变相要求学生退学、转学和休学,对学习中有困难的学生要做到关爱到位,耐心帮教。认真查找学生辍学的原因,努力转变学生厌学思想,对易辍生要给予重点关注。同时重视学生身心健康,减少因病辍学现象。

(五)广大教师要牢固树立“学生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理念,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以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排座位,严禁开除学生。要坚决纠正只关注尖子生而忽视学习困难学生以及单纯以学业考试成绩评价学校、教师和学生的错误做法,对学习、生活困难的学生要给予更多的照顾和关爱。同时,加强与家庭、社会的联系,定期召开家长会,坚持进行家访,让社会、家长共同参与转化后进生的工作,确保每一个学生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

附件:1.怒江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任务分解表

2.怒江州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三项工作制度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

附件1

怒江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任务分解表

序号

主要任务

责任单位

1

建立并落实义务教育入学通知制度

各县人民政府

2

依法督促监护人履行法定义务

各县人民政府

3

完善义务教育证书制度

州教育局

4

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州教育局、财政局,各县人民政府

5

健全辍学学生报告和动员复学机制

州教育局,各县人民政府

6

落实人口政策,提供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相关情况,建立流动人口子女档案

州公安局、卫计委、教育局,各县人民政府

7

严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

州教育局,各县人民政府

8

建立控辍保学“双线”责任制

州教育局,各县人民政府

9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州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人民政府

10

开展关爱女孩、留守儿童、残疾儿童行动

州总工会、妇联、残联,团州委、州教育局,各县人民政府

11

落实义务教育助学制度

州财政局、教育局,各县人民政府

12

建立特困学生救助、弱势家庭学生控辍机制

州民政局,各县人民政府

13

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强化学校、教师育人职责,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州教育局,各县人民政府

14

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的规划和建设,科学调整中小学布局,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督促新建小区建设配套的教育设施

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各县人民政府

15

合理均衡配置教师资源,做好人事、工资等制度的改革和落实

州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县人民政府

16

营造“控辍保学”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对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到网吧上网的监管

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县人民政府

17

加大对义务教育投入力度,改善办学条件,落实“控辍保学”专项经费

州财政局,各县人民政府

18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控辍保学”工作中涉及的社会治安问题,加强对流浪辍学儿童、少年的管理

州综治办、公安局、民政局,各县人民政府

19

加大对企业、个体经营户等用工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监管和处罚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各县人民政府

20

加强学校卫生防疫、卫生监督、食堂食品监管等

州卫计委、食药监局,各县人民政府

21

禁止招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教,防止利用宗教迷信活动干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州民宗委,各县人民政府

22

将“控辍保学”工作纳入对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加大对县人民政府及州直部门履职情况的督察

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附件2

怒江州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三项工作制度

怒江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整班移交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六年级学生升学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特制定本制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整班移交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体,学校具体落实。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小学六年教育,应当整班升入初中学校接受初中阶段教育。

三、整班移交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四、每年6月份以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县域内小学六年级学生人数进行摸底统计,根据当地中小学校分布和办学条件,以班级为单元划定小学六年级学生就近升入的初中学校,制定整班移交方案,并与相关移交学校和接收学校签订整班移交工作责任书。

五、每年7月份,乡(镇)中心校要组织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进行整班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拟移交的小学六年级全体学生及校领导和班主任、接收的初中学校领导和七年级班主任等人员参加。

六、整班移交时,乡(镇)中心校要将辖区所有小学六年级学生的花名册、纸质学籍档案等相关资料整体移交给接收的初中学校,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移交学校、接收学校、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七、秋季开学时,接收的初中学校要明确专人接受七年级学生报名注册,并要对照交接表,逐个核对学生是否全部到校报到。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名注册的学生,接收学校要于3天内向移交学校通报情况,了解掌握其去向。

八、每年秋季开学后15天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整班移交情况进行专门检查,重点检查在整班移交工作中是否存在学生流失或辍学。

九、在整班移交时有学生流失或辍学的,移交学校、接收学校要共同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劝返复学工作,确保不让一名学生辍学。

怒江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排查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范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防止学生辍学,特制定本制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排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学校、村(居)委会以及其它相关部门配合。

二、每年春季和秋季,中小学校要按照校历,组织学生到校报名注册。学生报到注册结束后,班主任应及时清查本班学生到校注册情况,汇总统计本班学生入学、流动(正常休学、复学和转学以及无原因未注册的)情况,及时向学校报告。

三、对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尚未到校报到注册的学生,组织班主任、学科教师联系村干部进行家访。经学校两次以上家访仍未到校注册的,学校要在3天内将未到校注册学生基本情况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劝返复学。

四、学校要加强学校常规管理。每节课前,科任老师要清点学生人数,发现学生逃学的,及时报告班主任,由班主任及时与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追踪学生去向。学校值日教师要逐班填报学生出勤情况,统计无故缺旷学生并向学校领导报告。

五、学校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学生进出学校登记制度。其中,寄宿生在校间无正当理由不得离校。每个学期结束,学校要将学生进出学校登记资料存档备查。

六、学生在正常上学时间未到校,学校要主动与家长联系和沟通,了解学生未到校原因。学生在学校放学后未及时回家的,学生家长要及时联系学校和班主任,共同查找学生去向。如果学生外出打工,家长要主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学校做好劝返工作。

七、学生无故旷课达一周以上,具体去向明确,学校两次以上劝返未果的,填报学生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劝返复学程序;对具体去向不明的,由学校和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共同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派出所报告查找下落。

八、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辖区学生的网格化管理,特别是寒暑假和春节期间,要以自然村寨为单位加强对学生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学生动态。发现学生外出打工,要及时进行劝阻。

怒江州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生劝返复学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动员辍学生返校就读,提高巩固率,降低辍学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失学后经组织动员后仍不上学的,或因其他原因失学一个月以上的,认定为辍学生。

二、劝返复学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学校、村(居)委会以及其它相关部门配合。

三、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生劝返复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劝返复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对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行为进行查处;落实县域内未找到或者未确定监护人孤儿和流浪人员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四、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义务教育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掌握和了解本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督促检查各乡(镇)劝返复学工作。

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组织辖区内辍学生劝返复学。对经乡(镇)政府组织劝返两次仍不复学的,乡(镇)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达《敦返复学通知书》,依法敦促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子女入学。

六、学校对学生入学情况进行清理,建立辍学生台账并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教师对辍学生进行家访动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劝返动员辍学生复学。辍学生经劝返复学后,学校应在辍学生台账中及时消帐,完善相关复学手续。

七、因劝返工作不力,辍学率超过省级指标的控制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控辍保学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