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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贯彻落实<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2/12/04 1.5w 阅读 431 点赞

现就《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贯彻落实<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怒政办发〔2022〕6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怒江州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背景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根据“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2016年印发的《怒江州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怒政办发〔2016〕90号,以下简称《原方案》)中部分规定与现行制度已不相适应,为了使《原方案》中描述内容与现行业务实际保持一致,以实现保障税收收入,规范税收秩序,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减轻办税缴费负担,巩固深化减税降费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对《原方案》进行修订并经怒江州人民政府同意印发。

二、修订《原方案》的主要理由及依据

一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加强部门协同、社会协同”的要求及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主要任务部分第五条“建立综合治税(费)机制,适时修改完善《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发挥相关部门协税护税职能作用”的要求,对《原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二是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四十六条:“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规定,对《原方案》中的税务机关表述进行了修改。

三是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相关单位的名称和部门职能职责发生了变化,对《原方案》中部分单位的名称及其“税收协助”“信息交换”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原方案》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方案》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一是根据《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等政策文件精神,明晰工作规则、优化工作流程。二是结合机构改革情况,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单位税收征管工作职责。三是细化了涉税信息具体内容,完善了信息交换具体时间、交换方式、交换层级等有关机制。四是取消了组织领导成员信息,由负有税收保障单位直接组成,不在方案中明确具体领导和人员。

修订后的《原方案》包括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明确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及对怒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等内容。

第二部分为工作目标。明确主要是保障税收收入规范税收秩序,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税收职能作用有效发挥,提升税收治理效能,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部分为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税务主责、部门协调、行政监督、信息共享为原则。

第四部分为主要任务。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税收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许可、资格审批、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另一方面是信息交换,为促进信息共享,推进税收共治,使税收保障有“法”可依,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涉税信息交换工作,实行“线上+线下+平台共享”交换的方式,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业务实际,正向列举了应当提供的涉税信息,交换层级、交换方式、交换周期等。

第五部分为实施要求。明确将有关部门、单位数据交换和参与税收协助情况和成效作为部门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规范数据的使用,加强税收监督等内容。明确了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代收)各类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的征管保障工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结合本《实施方案》执行。

四、《实施方案》的适用范围

《实施方案》作为怒江州行政规范性文件,怒江州各级政府、税务机关以及其他部门、单位开展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适用本实施方案。

五、在税务机关履行保密义务方面,《实施方案》有哪些规定?

《实施方案》第五部分作出了具体规定:税务机关对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工作外的其他用途。根据需要适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利用情况。对涉税信息交换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公开。

六、涉税信息的共享传送方式及作用有哪些?

为规范获取涉税信息的行为,保障信息安全,《实施方案》第四部分明确,各县市人民政府积极支持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促进税收信息系统与财政部门互联互通,提高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

通过多方征求意见,根据各部门、单位业务要求,将信息交换分为文件抄送、样表、发函以及数据共享平台等方式进行交换,并根据业务发生的时间特点,分为按需、周期、实时等方式进行交换。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深入,能够通过税收保障信息平台等渠道从有关部门和单位获取的信息,将不再需要纳税人、缴费人在税务机关重复申报,从而有效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的负担。

七、《实施方案》中确认的交换层级,具体怎么划分?

与各部门、各单位确认的交换层级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一是州级、县级分级交换。由州级部门、单位交换州本级的涉税数据,县(市)级各部门、单位交换本级涉税数据。

二是州级。由州级部门、单位直接交换全州的涉税数据,县(市)级不再另行交换。

三是县级。由县(市)级各部门、单位交换本级涉税数据,州级不实行交换。

八、《实施方案》明确将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税收协助情况和成效作为部门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考核起止期怎么确认?

《实施方案》中明确要实施绩效考评,其涉税数据的发生日期从2023年1月1日起纳入考评范围,实行按季交换的单位,其第一期交换的时间为2023年4月15日前。具体的考评规则由税务部门制定并发各部门、单位。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