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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8/05/02 7.4k 阅读 261 点赞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怒政办发〔2018〕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调动全州乡村医生的积极性,不断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54号)精神,结合我州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乡村医生处在卫生战线的最前沿,直接承担着农村居民即我州85%以上人口的基本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保健、健康知识宣传等工作,是农村卫生健康扶贫工作的中坚力量,发挥着州、县市、乡镇各级卫生组织机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直接关系到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能否就近就便切实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关系到党和政府健康扶贫惠民政策措施能否真正落地生根。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待遇及养老保障,事关脱贫攻坚和小康目标的实现。

二、 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根据《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功能定位,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助、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建立激励机制,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20年使全州乡村医生达到中专及以上学历,并逐步具备全科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强化乡村医生队伍管理。确保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升农村居民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三、乡村医生功能定位

(三)乡村医生主要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范围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救治,同时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有关工作。(州卫生计生委牵头)

(四)乡村医生配置。按照《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有关规定,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到2020年,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5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稳定的乡村医生,优先将取得全科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参照公益岗执行,由财政部门统筹解决其报酬。对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调整增加人员编制;配备2名以上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应有1名女乡村医生,同时至少应有1名能西会中的乡村医生。(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五)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规定严格准入,逐步过渡到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州卫生计生委,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六)乡村医生退出。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对确有一技之长的老乡村医生,在办理退出手续后,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返聘使用,但不再享受在岗乡村医生的财政补助。(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强化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因病施治、能西会中、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州卫生计生委,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八)加强乡村医生考核。在县市级卫生计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对乡村医生的考核主要包括其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合理诊疗、群众满意度、学习培训情况和医德医风等情况。(州卫生计生委,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九)规范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州卫生计生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制定完善本地乡村医生培养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采取临床进修、跟班学习、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州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不少于3个月。各级财政要安排经费,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完成。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依托州民族中等专业学校解决全州部分乡村医生达不到中专学历水平的问题,提高全州乡村医生整体学历层次,按照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可对其学费予以适当补助。(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卫生计生委、教育局,州民族中等专业学校负责)

(十)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按照“三制、四有、七统一”的要求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乡村医生;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编制范围内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从业乡村医生实行全员聘用制,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要配齐配强乡村医生,按照“退一补一”的原则,补齐乡村医生,同时积极引导中专及以上学历医学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就业。(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十一)认真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目前,各级财政对乡村医生的补助为: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69元,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00元,州、县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00元。为保证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不降低,各级财政应逐年适当提高村医补助,以保证村医合理性收入。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拨付基本公共卫生补助经费,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及时拨付乡村医生;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40%左右的工作任务安排给乡村医生,并按考核完成工作量核拨相应的服务经费,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认真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要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各县市要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和医保基金支付标准,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好基本药物定额补助。全州实行药品统一采购配送后,为实现城乡药品同质同价,下发了《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村级卫生室运费补助的通知》(怒政发〔2010〕96号),明确了村级卫生室药品运费由州、县市财政、药品配送商按4:3:3比例承担,根据各村卫生室距乡镇卫生院距离的不同,分别为5公里以内60元/月、6-10公里80元/月、11-15公里120元/月、15公里以上160元/月四个档次,由财政按年划拨各级。根据《怒江州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实施方案》(怒政办发〔2017〕100号)精神,对新增乡村医生待遇按月固定工资不低于800元的标准执行,由州、县市财政按照4:6比例承担。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二)提高偏远山区、民族地区及条件艰苦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对长期在边远山区、民族地区及条件艰苦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各县市财政部门要提高补助标准。(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机制

(十三)完善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机制。按照合理负担、有效保障的养老筹资原则,对已经离岗或在岗的乡村医生给予相应的养老保险政策和经费支持。各县市政府要切实解决在岗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合理制定政策保障标准,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要积极引导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乡村医生按照政策规定办理了退出手续并参加了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本意见实施前已离岗的乡村医生由州、县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其发放一次性离岗生活补助。今后对正常离岗又达不到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其离岗生活补助由州、县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妥善解决,具体补助办法由州、县市财政制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八、推进乡村医生服务模式转变

(十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继续实施推进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照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按照怒江州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文下发《关于设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的通知》(怒发改收费〔2017〕619号)执行。家庭医生签约基本服务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6元,其中个人支付12元,医保资金支付12元,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付12元。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提高服务收费标准。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照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加大中医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五)建立乡村医生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有关政策,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全国统一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按照规定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州卫生计生委负责)

九、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十六)加强农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各县市要采取政府资助、公建民营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要按照“立足长远、保障用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规划建设村卫生室,新建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具体建设标准,在依据《云南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云卫基层发〔2017〕15号)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治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健康档案盒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积极开展远程培训和远程医疗等业务。(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七)建立乡村医生职业风险化解机制。各县市可采取以县市或乡镇为单位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加强组织保障

(十八)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各县市要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备案。

(十九)确保资金投入落实。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有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给以支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

(二十)开展督导检查。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和省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成绩突出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督察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有关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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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