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民族宗教委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
关于印发云南省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怒政办发〔2016〕81号
州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省民宗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旅发委共同编制了《云南省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规划(2016—2020年)》,我州有1个民族特色乡镇和10个民族特色村列入该规划。为贯彻落实好规划,切实做好我州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工作,现将该规划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规划》精神,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规划》精神,围绕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推进民族团结示范州建设的战略目标,以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引领,以特色民居保护和改造为重点,以保护、传承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为主线,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为载体,把经济发展、文化传承、民族团结有机结合起来,重点打造1个民族特色乡镇和10个民族特色村,使特色民居和民族文化得到保护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得到完善增强,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得到有效开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得到显著改善,社会和谐和民族团结得到巩固提高,实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发展与旅游业融合发展,使民族特色村镇建设成为民族地区精准脱贫的引领,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示范。
二、加强组织领导,高位推进特色村镇建设
成立州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推动全州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民宗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县人民政府也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成立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县级相关部门协同推进机制,整合各方力量和项目资金,抓好组织实施。每年州级考核验收工作结束后,召开一次全州民族特色村镇建设工作现场观摩会,全面总结民族特色村镇建设的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督促推进规划的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圆满完成。
三、强化规划引领,重点实施好六项工程
要坚持“省级补助、州市统筹、县负总责、社会参与、群众主体”的原则,按照规划引领、分口指导、分级负责、共同推进的方式,分别围绕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一融合、两成为、五得到”的目标,重点实施规划编制设计、特色民居保护建设、人居环境改善提升、特色产业培育壮大、民族文化繁荣发展、文明生活创建普及六项工程。各县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把民族特色村镇建设与特色旅游村寨、美丽乡村、重点乡镇、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等结合起来,抽调精干力量,每年组织编制符合各县实际的民族特色村镇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经各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按时上报州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合各方力量和项目资金,抓好组织实施。州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参与审核各县建设规划,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项目建设中要尊重群众主体地位,确保群众参与决策、参与建设、参与监督、参与管理。
当前,要着重对全州1个特色乡(镇)、10个特色村寨已建、在建或拟规划建设的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为推进我州特色村镇建设工作奠定基础。要对村镇进行细致的建设定位,在“特色”上下功夫,在现有民居外部民族文化元素上做文章,结合当地的民族民居、生态环境、地理区位、景观风貌、民族风俗等特点进行规划设计,使各个村镇展示出各自特色,避免“千村一面”。
四、统筹整合资源,着力打造一批特色典型
每个民族特色村寨建设省级补助150万元,每个民族特色乡(镇)建设省级补助450万元。各县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要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加大统筹整合资金力度,确保每个民族特色村寨建设总投入不低于600万元,每个民族特色乡(镇)建设总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
五、严格考核验收,确保特色村镇建设取得实效
根据《云南省少数民族特色村镇考核验收办法》,要求县级次年6月进行考核初验,8月底前完成州级考核验收,10月底前完成省级抽查复验。州、县要按照规定进行考核验收,按时间节点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好验收工作。各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6月底完成检查验收材料报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州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8月中旬完成检查验收材料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对考核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