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怒政办函〔2017〕8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
由于怒江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变动较大,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怒江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 任:邹 松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
副主任:娜阿塔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成 员:赵 虎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仕全 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和政江 州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蒋 源 州委政法委副书记
李伍明 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杨永铸 州发展改革委主任
胡建忠 州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
蔡玉光 州教育局局长
和育功 州科技局局长
普利颜 州民族宗教委主任
褚桂林 州公安局副局长
张普华 州监察局局长
张泽鸿 州民政局局长
杨 纹 州财政局局长
张劲松 州环境保护局局长
李桂林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和金华 州交通运输局局长
州农业局局长
杨文龙 州水务局局长
张畔平 州商务局局长
张皓天 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李庆云 州卫生计生委主任
赵文胜 州旅游发展委主任
刘 翔 州工商局局长
李兰花 州质监局局长
李 岚 州政府法制局局长
尹相禹 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和建培 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唐文伟 怒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和福兴 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具体承担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伍明担任。
二、委员会及办事机构职责
(一)委员会职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协调全州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全州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分析全州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二)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组织贯彻落实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重大政策措施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组织拟订全州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承担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协调任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指导全州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有关工作;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指导完善全州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推动全州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定全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综合性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承办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各自职能认真履职,承办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具体职责明确如下:
(一)州委宣传部:负责引导食品安全方面的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科普知识的宣传;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和网上舆论的引导;正确引导媒体与社会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督。
(二)州委政法委:负责建立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协调、督办机制,指导、协调、监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的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
(三)州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和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制定和实施全州食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落实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监督抽验并发布质量公告,监督落实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州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制定和实施全州食品安全规划,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指导食品安全项目规划、组织、申报和实施;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标准、检测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做好粮油质量标准化管理和监督监测工作;指导粮食行业的生产质量安全。
(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食品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全州食品工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食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工作,推动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有关产品的保障供给;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
(六)州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和幼托机构(简称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措施,加强食堂卫生达标和食品采购的监督管理;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在学生中普及食品安全健康知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学校内食堂、食杂店及校园周边环境的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指导学校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州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相关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先进、成熟、适宜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科技知识普及宣传;及时为食品生产和加工的安全保障体系提供科技支撑。
(八)州民族宗教委:负责民族地区和宗教活动场所的食品安全宣传,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民族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在民族群众中倡导健康安全的饮食习俗,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加强全州宗教活动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九)州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犯罪活动;维护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治安秩序,配合调查食品安全事故;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州监察局:负责监督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参与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州民政局:督促优抚、收养、救助、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食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设施,加强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因工伤残、死亡的优抚工作;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病、亡的群众进行抚恤和照顾。
(十二)州财政局:负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执法经费、检验检测经费、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举报投诉奖励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搞好食品安全经费的审核、划拨、管理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三)州环境保护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管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做好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基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管、监测、评估;组织开展与食品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鉴定、监督和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十四)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建筑工地食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设施,检查落实各项食品安全措施;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件;指导各县(市)加强对场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执法管理。
(十五)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交通运输企业按照食品安全的需要配备运输车辆和设备,加强运输过程中的管理控制;负责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车辆公路运输的畅通。
(十六)州农业局:承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监管职责。负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推进建设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对农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动植物检疫防疫,对上市肉食进行检疫检测,确保市场销售肉食安全放心。
(十七)州水务局:负责实施取水许可,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协助配合环保部门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参与涉及饮用水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十八)州商务局:负责拟订酒类流通和餐饮服务发展规划及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
(十九)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
(二十)州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解释及跟踪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及有关产品的卫生检验检测和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伤病人员的救治;组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开展防治工作。
(二十一)州旅游发展委: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农家乐的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涉及游客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二)州工商局:承担食品、保健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负责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做好食品、保健食品商标的保护,依法查处假冒、侵权商标和违法广告。
(二十三)州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统一管理和监督食品计量工作。
(二十四)州政府法制局:负责审查修改有关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或参与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负责监督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依法行政,指导开展食品安全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二十五)怒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承担进出口环节及国境口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进出口食品市场准入,对进出口食品、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实施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对食品卫生、质量和食品包装物及运载工具开展检验检疫;对进出口食品标签实施审核、检验和备案;负责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和卫生许可证核发;依法查处进出口食品违法行为;收集、汇总、报告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对进出口食品风险隐患及时采取预警或者控制措施。
(二十六)州中级人民法院:
1.依法惩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分子。对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的主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从事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公司、企业,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法惩处收受贿赂,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渎职人员。
2.精心审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提高办案质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关注高的案件,全州各级人民法院集中精干审判力量组成合议庭,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正确适用法律。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不断强化效意识,及时惩处犯罪分子,有力打击和震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3.加强调研与对下指导,共同把好案件质量关。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全州法院审理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相关情况,针对审理中的疑难、热点问题,加强专题调研,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指导,打击食品犯罪分子。
4.提出司法建议,创新社会管理方式。通过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理,准确把握此类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及时发现社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地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职能部门堵塞漏洞,强化防范机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延伸审判效果。
5.强化协作配合,建立横向联络。加强与公安、检察、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建立外部信息联动机制,畅通信息渠道,注重协作配合。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特别是在证据问题上,及时派出业务骨干提前介入,为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固定证据等提供意见建议,形成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合力,共同提高办案质量。
6.加强法制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庭审直播、媒体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打击犯罪的成果,营造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舆论氛围,震慑不法分子,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二十七)州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犯罪的危害食品安全案件,依法监督相关行政机关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对于发生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职务犯罪依法予以查办。
(二十八)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指导本系统食品加工、流通、餐饮等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与食品有关的农村生产、生活资料的供应管理工作。
本通知所述部门职责分工未及事项,按照部门“三定”规定执行。委员会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自行递补,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