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
2017年“三个10重点工作”的通知
怒政办发〔2017〕4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加快推进2017年十大惠民实事、10项重点督察项目和10大州长、县(市)长重点项目(以下简称“三个10重点工作”)建设,全面反映项目推进情况,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和实施“三个10重点工作”定期报告、通报和督察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报告制度
(一)半月报告。每月16日和次月2日,由项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通过“怒江政务”微信群向州长报告10项州长重点项目推进的最新动态情况,由县(市)长通过“怒江政务”微信群向州长、分管副州长报告10项县(市)长重点项目推进的最新动态情况。
(二)月报告。每月终了后5日内,由各项目牵头单位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州人民政府全面报告当月“三个10重点工作”推进情况、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打算,同时抄送州纪委、州委组织部、州委督察室、州监察局、州政府督察室、州发展改革委。
(三)季度汇报。在认真落实半月报告、月报告制度的基础上,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由项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专题向州长汇报“三个10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重点。
二、按月通报制度
每月终了后5日内,由各项目牵头单位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通过报纸、电视、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媒体,向社会通报当月“三个10重点工作”推进情况。主要通报当月负责的“三个10重点工作”最新进展情况和投资进度,下一步重点工作,项目责任领导、责任人等情况。
三、定期督察制度
州监察局、州政府督察室、州发展改革委要根据《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十大惠民实事和10项重点督察项目任务分解的通知》(怒政办发〔2017〕27号)、《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州长、县(市)长重点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怒政办发〔2017〕30号)、《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督察通报工作的通知》(怒政办发〔2017〕42号)的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和“三个10重点工作”推进情况、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有重点、有目的地开展定期督察,进一步查找差距、发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建议,推动“三个10重点工作”实施,并形成专项督察报告报州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照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分解落实“三个10重点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定期开展督察,及时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和困难。
四、相关要求
(一)责任领导和责任人。10项州长重点项目的责任领导为分管副州长,责任人为州级各牵头责任单位和相关县(市)主要负责人;10项县(市)长重点项目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均为各县(市)长;十大惠民实事和10项重点督察项目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为《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十大惠民实事和10项重点督察项目任务分解的通知》中明确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
(二)认真落实责任。各责任领导、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要对照州政府的工作责任、任务分解情况,亲自部署、亲自督察、靠前指挥、亲自报告情况,认真抓好项目推进、任务分解、责任落实和督察督办等工作,确保项目推进扎实、工作措施有力、上报情况如实、报告时间及时。
(三)严肃责任追究。对工作作风不实,项目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通报、报告和反映情况不如实、不完整,上报时间拖沓,存在问题和群众反映问题不及时有效整改的,将严肃按照有关纪律规定约谈问责、追究责任。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