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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08/13 1.6w 阅读 169 点赞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怒政办发〔2017〕7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省驻怒江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7〕34号)精神,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制度,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反映全州服务业发展状况,推动全州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和规范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发展水平是国家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情况的重要标识。2016年全州服务业增加值达到 68.59 亿元,占GDP的比重由2015年的52.87%提高到54.23%,较全国51.6%的比重高2.63个百分点。随着全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服务业已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第一大产业和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是新时期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走向价值链中高端的关键产业。加强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是适应州委、州政府决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对全面、及时、准确研判形势,促进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新产品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12〕108号)明确服务业即第三产业,涵盖国民经济行业的18个门类,49个大类,214个中类和432个小类,涉及部门多、覆盖范围广,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难度较大。随着服务业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比重不断提升,以及新业态的不断涌现,服务业统计工作面临新挑战和新问题,需要立足怒江实际加大改革创新,建立健全科学规范、优质高效、精准服务的服务业统计体系,准确反映全州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等情况,为州委、州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全州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统计牵头、部门落实、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和“规范制度方法、明确职责分工、分部门收集数据、统计集中核算”的原则,采用条块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

(一)统计部门职责

各级统计部门是同级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规范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组织无主管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指导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定期开展服务业统计情况的督察、通报等工作;管理、审核、评估服务业统计数据,核算服务业增加值;配合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开展县(市)、园区服务业监测评价工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信息以及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积极为服务业发展服务、为党政领导决策服务、为部门管理服务,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加大服务业统计执法力度,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服务业重点产业(领域)统计监测评价制度,针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关键阶段和主要环节,优化和规范服务业统计工作流程。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评估审核力度,确保调查单位不重不漏、基础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并及时对本行业服务业发展中的苗头性和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加强服务业统计制度方法的业务培训,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机制,努力提高基层统计机构、服务业企业(单位)统计人员的业务技能。财政部门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指导企业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及时汇总编制财务报表。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切实提高企业财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组织网络,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要达到“五有”标准,即有1名分管领导、有1个责任科室、有1张健全的组织网络、有1支统计专业队伍、有1套全行业统计制度。各部门要加快服务业统计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网络传输设备,实现服务业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管理现代化。部门服务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对在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部门使用、提供、发布服务业统计数据,包括向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供统计资料或者在涉外活动中使用统计数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怒政发〔2017〕14号)文件,特别是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和社会消费增长方面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培育壮大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三)统计调查对象职责

从事服务业活动的统计调查对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配备专用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完善联网直报条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当地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要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及时参加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治意识,确保高质量完成服务业统计工作任务。

三、建立科学完善的服务业统计体系

(一)建立完善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各县(市)要按照“科学完整、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统计调查与部门行政记录相结合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家确定的规模标准,对规模(限额)以上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对规模(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抽样调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归口管理行业的各类企业和单位进行统计调查。

(二)建立覆盖全面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牵头建立覆盖服务业全行业,以所有从事服务业经济社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为对象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进一步加大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改革力度,根据国家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行业划分标准,结合怒江实际,研究建立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统计指标体系,科学反映全州服务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趋势。

(三)强化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基本单位名录库是统计工作特别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基础。各级统计部门要抓好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定期跟踪更新制度,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调查工作所需的相关基本单位名录服务。为保证名录库适时、完整、准确,机构编制、民政、地税、国税、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利用“多证合一”成果,做好法人单位信息资源与基本单位名录库的联网共享,按规定将掌握的基本单位信息变化情况向同级统计部门定期反馈,与统计部门共同建设动态更新、不重不漏的基本单位名录库。

(四)进一步健全服务业核算体系。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服务业核算的范围和口径,改进服务业增加值核算方法,充分利用服务业调查数据、部门财务和统计数据、行政记录等资料核算服务业各行业增加值,强化服务业调查数据在县(市)服务业增加值核算中的应用,全面准确地反映服务业发展成果。

(五)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体系。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牵头强化对服务业核算基础数据的评估和审核力度,充分运用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和统计资料,审核评估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协调性和匹配性,准确反映服务业整体及各行业发展的总量、趋势及结构情况。

(六)建立服务业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各级统计部门要及时监测反映服务业发展情况,跟踪反映服务业发展政策实施效果,发现问题、提出分析预警研判建议,为州委、州政府和相关部门科学制定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提高服务业管理水平、促进服务业发展提供基础数据。各级统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研究建立服务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密切跟踪监测服务业发展态势,客观真实反映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的发展进程,准确反映全州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情况,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发挥好服务业评价的激励引领作用,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社会各界提供服务。

四、强化服务业统计工作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把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全州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由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州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等部门为成员的服务业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服务业统计工作情况,分析服务业各行业统计数据,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推进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各县(市)、各部门要把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职责,统筹协调解决问题,形成推进合力,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充实统计力量。州、县统计部门要统筹安排工作人员,确保配备服务业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有关部门要明确承担统计的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确保统计工作有效开展。部门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承担的,要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

(三)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有序推进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确保各项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统计部门服务业统计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服务业常规调查之外的专项调查以及信息化平台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要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四)提升服务业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州级统计、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要根据各行业服务业统计的特点,制定培训计划,组织部门服务业统计人员、统计部门服务业统计人员、服务业企业统计人员等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重点加强对县级统计部门服务业统计人员和服务业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确保统计人员了解统计标准、调查方法,熟悉指标涵义、口径和计算方法,掌握现场调查技巧等,切实提高服务业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增强法治意识,确保高质量完成服务业统计工作任务。

(五)建立服务业统计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州统计局牵头制定各县(市)及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组织落实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要对下级政府、部门的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认真评价,严格考核,督促各级服务业统计职责落实。

(六)加强服务业统计执法工作。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等27个部委印发《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6号)等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的意识,加强依法统计,推进诚信统计。加强对全州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行政监督,统计部门加强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加大服务业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从源头上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行业广、部门多,需要各县(市)、各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各级政府要将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协调管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充分发挥部门服务业统计的作用,确保有效推进服务业统计工作。

附件:1.怒江州服务业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怒江州服务统计工作方案

3.州级部门服务业统计和重点行业监测职责分工

4.怒江州服务业重点产业州直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5.怒江州其他营利性53项服务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

附件1

怒江州服务业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全州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全州服务业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研究建立全州服务业统计的方案措施;协调解决推进部门服务业统计中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阶段工作重点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服务业统计各项工作。

二、成员单位

召集人:赵  虎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胡学花  州统计局局长

成    员:危惠文  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彭亚文  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赵学海  州教育局教科院院长

李登高  州科技局副局长、知识产权局局长

和向东  州公安局副局长

赵晓勇  州民政局副局长

谢冬云  州司法局副局长

              程常荣  州财政局副局长

              和建会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史建琨  州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杨镒光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王江民  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韩玖记  州农业局党委委员、农经局局长

刘富泰  州林业局副局长

彭  波  州水务局副局长

尹宏剑  州商务局副局长

杨赓源  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刘燕天  州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杨庆园  州旅游发展委副主任

尹建中  州工商局副局长

李  雷  州质监局副局长

李技成  州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陈建忠  州统计局副局长

祁晓菡  州档案局副局长             

  柳荣昌  州人民政府督察室主任

              王志雄  人行怒江州中心支行副行长

              鹿军花  州国税局副局长

              张永鹏  州地税局副局长

              麻春华  州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统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

三、工作规则

(一)会商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如遇重大、特殊事项,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会议。在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只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

(二)联席会议主要工作内容。研究部门服务业业务统计资料、财务统计资料和行政记录向统计局提供的交换制度;研究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共享制度;对于服务业统计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分析,研究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指标和调查方法,保证服务业统计的科学性和完整性;研究部门服务业统计向行业服务业统计转变的办法。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州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建立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建立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职责,统筹协调解决问题,形成推进合力。

附件2

怒江州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促进全州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规范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和实施办法,及时掌握全州服务业特别是服务业重点产业发展的规模、结构、效益、地区及行业分布等情况,提升统计监测、科学管理和决策水平,提供优质高效的统计服务,促进全州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各级政府要把服务业统计工作作为推动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二)统计牵头。全州服务业统计工作,由州统计局牵头,负责业务指导。

    (三)部门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全州服务业数据整理和业务统计调查工作,确保上报数据准确、及时、完整。

    (四)社会参与。从事服务业活动的统计调查对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履行法定统计义务,规范统计行为,按照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配备专用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完善联网直报条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当地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五)分级负责。各级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级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

    (六)制度方法。按照国家统一制度或由省统计局批准实施的部门制度开展调查。

    (七)分部门收集数据。各县(市)、有关部门做好所属行业服务业企业统计数据的收集上报工作。

    (八)统计集中核算。各重点服务业增加值由各级统计部门集中进行核算。

    三、服务业统计范围和调查对象

    服务业统计范围涉及18个门类,包括: (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批发和零售业。(4)住宿和餐饮业。(5)金融业。(6)房地产业。(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1)教育。(12)卫生和社会工作。(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5)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等3个门类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开采辅助活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服务业统计对象为全州范围内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民航、银行、证券、保险、电信、邮政、石油等系统所属企事业法人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参加服务业统计。

四、服务业统计的主要内容

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业务指标和服务业增加值等。

(一)企业(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开业(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控股情况、执行会计制度类型、从业人员等。

(二)财务指标

企业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应付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总额、保险费等。金融类企业的财务指标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原价、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营支出、经营税金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等。

(三)业务指标

业务指标是指各服务业行业对外提供主要服务的数量或交易额,具体内容根据各有关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确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类单位不设业务指标。

(四)服务业增加值

服务业增加值及其构成,主要包括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等指标。各服务业行业增加值的具体构成根据相关统计调查数据及行政记录核算。

五、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

    财务统计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按照《云南省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执行。

附件3

州级部门服务业统计监测职责分工

州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业的职责、标准、口径、范围要求,组织实施全行业统计调查,按时向州统计局报送统计有关资料。具体职责为:

一、州统计局。负责制定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无主管部门服务业等全行业统计调查工作;协调、指导部门实施相应的统计调查,定期开展服务业统计情况的督察、通报工作;管理、审核、评估服务业统计数据,核算服务业增加值,分析全州服务业发展和统计工作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对策建议。配合州发展改革委等开展对县(市)、园区服务业发展监测评价工作。

二、州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建立和规范服务业发展与统计工作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对服务业发展与统计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牵头统计等部门共同开展对县(市)服务业发展的监测评价工作。

三、州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实施全州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州电信(631)、卫星传输服务(633)、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5)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含个体经营户,以下同)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研究建立和实施全州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四、州教育局。组织实施全州教育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州教育业(82)(不含职业技能培训)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五、州科技局。组织实施全州科技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州知识产权服务(725)、研究与试验发展(73)、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75)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研究建立和实施全州科技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六、州民政局。组织实施全州民政服务以及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州婚姻服务(797)、殡葬服务(798)、社会工作(84)、烈士陵园和纪念馆(876)、基金会(943)等涉及民政服务行业以及社会团体(942)、基层群众自治组织(95)等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研究建立和实施全州乡城社区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七、州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管理原则,做好州级服务业统计经费保障,组织实施全州财政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州中国共产党机关(90)、国家机构(91)、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92)、群众团体(941)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全州财政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同级统计部门抄报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情况统计报表及财政决算报表相关数据。

八、州地税局。组织实施地税部门税收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全州地税系统税收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同级统计部门抄报地税收支情况统计报表。

九、州国税局。组织实施国税部门税收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全州国税系统税收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同级统计部门抄报国税收支情况统计报表。

十、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全州职业技能培训以及社会保障业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州职业技能培训(825)、社会保障业(93)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十一、州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全州环境保护监测和环境治理业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州环境保护监测(7461)、环境治理业(772)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十二、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全州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及其他房地产业、工程技术、测绘服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做好全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变动统计;研究建立和实施全州房地产业统计监测制度。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十三、州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全州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州道路运输业(54)、水上运输业(55)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十四、州农业局。组织实施全州农业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开展全州农业服务业(051)全行业统计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十五、州水务局。组织实施全州水利管理业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州水利管理业(76)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十六、州林业局。组织实施全州林业服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州生态保护(771)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十七、州商务局。组织实施全州商贸流通业、会议及展览服务、典当、拍卖活动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州批发业(51)、零售业(52)、住宿业(61)、餐饮业(62)、拍卖活动(5482)、会议及展览服务(7292)、典当(6633)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州商贸流通业、服务外包产业和电子商务产业统计监测制度。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十八、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实施全州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传输服务,文化艺术业(不含档案馆),娱乐业以及动漫、游戏设计等其他专业技术服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州广播电视传输服务(632)、新闻和出版业(85)、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86)、文化艺术业(87)、娱乐业(89)以及动漫、游戏设计、体育业(88)等其他专业技术服务等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研究建立和实施全州文化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十九、州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全州卫生计生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州卫生业(8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834)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二十、州工商局。组织实施全州工商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州广告业(724)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全州工商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做好企业、个体经营户注册登记库建设,定期提供服务业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注册及变更情况资料;研究建立和实施全市专业市场统计监测制度。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二十一、州质监局。组织实施全州质监服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州质检技术服务(745)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全州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二十二、州旅游发展委。组织实施全州旅游业统计报表制度;组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727)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研究建立和实施全州旅游业统计监测制度。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二十三、州档案局。组织实施全州档案馆统计报表制度;组织档案馆(873)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二十四、人行怒江州中心支行。组织实施全州金融业(66)—(69)综合统计制度,研究建立和实施全州金融业统计监测制度,以及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二十五、州邮政管理局。组织实施全州邮政业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州邮政业(60)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二十六、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要做好本行业服务业统计的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主要业务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报表。

各部门向统计部门报送的服务业统计资料,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部门服务业统计资料包括统计原始记录、基层统计表、综合统计表、统计调查分析、统计执法案卷、重要统计文件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及相关资料。各部门要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将统计数据审核、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统计资料的使用和发布、统计资料报送、统计资料归档、涉密统计资料保密等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

附件4

怒江州服务业重点产业州直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序号

服务业重点产业

责任部门

1

信息服务

州工业和信息化委

2

健康服务

州卫生计生委

3

旅游服务

州旅游发展委

4

文化服务

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5

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州质监局

6

节能环保服务

州环境保护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

7

养老服务

州民政局

8

物流服务

州商务局

9

租赁和商务服务

10

居民和家庭服务

11

批发零售服务

12

住宿餐饮服务

13

体育服务

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14

教育培训服务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附件5

怒江州其他营利性

53项服务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序号

行 业

代 码

责任部门

1

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

641

州工业和信息化委

2

互联网信息服务

642

3

其他互联网服务

649

4

软件开发

651

5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652

6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653

7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

654

8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

659

9

机械设备租赁

711

州统计局

10

文化及日用品出租

712

11

企业管理服务

721

12

法律服务

722

州司法局

13

咨询与调查

723

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统计局

14

广告业

724

州工商局

15

知识产权服务

725

州科技局

16

人力资源服务

726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7

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727

州旅游发展委

18

安全保护服务

728

州公安局、州安全监管局

19

其他商务服务

729

州统计局

20

家庭服务

791

州商务局

21

托儿所服务

792

州教育局

22

洗染服务

793

州商务局

23

理发及美容服务

794

24

洗浴服务

795

25

保健服务

796

州统计局

26

婚姻服务

797

州民政局

27

殡葬服务

798

28

其他居民服务业

799

州商务局

29

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

801

州交通运输局

30

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

802

州统计局

31

家用电器修理

803

州商务局

32

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

809

州统计局

33

清洁服务

811

州商务局

34

其他未列明服务业

819

35

新闻业

851

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36

出版业

852

37

广播

861

38

电视

862

39

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

863

40

电影放映

865

41

文艺创作与表演

871

42

艺术表演场馆

872

43

图书馆与档案馆

873

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州档案局

44

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874

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州民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45

体育组织

881

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46

体育场馆

882

47

休闲健身活动

883

48

其他体育

889

49

室内娱乐活动

891

50

游乐园

892

州统计局

51

彩票活动

893

州民政局、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52

文化、娱乐、体育经纪代理

894

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53

其他娱乐业

899

州统计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怒政办发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