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6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13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结合我州机构改革和部分单位职能调整等情况,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怒江州州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的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州级机构(包括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制
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核、备案、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四、县市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2020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