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工作的通知
怒政办发〔2018〕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1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强化农村低保对象动态化精准化管理,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面纳入政策性保障兜底范围,坚决打好打赢怒江深度贫困脱贫攻坚战,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对象
(一)严格把握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标准。要坚持“按户施保”基本要求,严格把握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低保对象认定基本条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家庭,按规定给予低保;对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农村低保对象要结合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认定,对于拥有私家轿车或营运汽车,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及其他经营用房,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不应纳入低保范围。要综合评估家庭收入情况,对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造成的刚性支出,可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适当扣减。
(二)严格履行入户调查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对受理的农村低保申请必须100%入户调查审核,了解申请人家庭户籍、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未经入户调查不得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直接确定为低保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低保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必须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对全州民政系统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三委”成员亲属申请低保的,县级民政部门必须100%入户调查。
(三)严格实行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要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开展民主评议,由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县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评议。民主评议要按照政策宣讲、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的流程进行,对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家庭,要重新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必要时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民政部门入户调查并直接作出认定。
(四)严格实行逢进必核。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授权当地民政部门的居民家庭经济核对中心,通过云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家庭收入财产核对,经核对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重新审核。
(五)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和《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制度定律,准确把握工作对象和标准,不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障范围,不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严格履行审核审批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是低保申请的审核责任主体,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严禁将低保审核权和审批权下放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六)严格实行备案审查。严格执行《云南省民政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云民社救〔2017〕21号)规定,加强内部监管,对民政系统工作人员、乡镇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三委”成员亲属享受低保的实行双备案管理,特别对县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实行向上一级报备管理,防止优亲厚友等情况发生。在编在岗民政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三委”成员的亲属在本人工作行政区域内申请或享受低保的,应逐级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及备案。
(七)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农村低保申请的审核结果及县级民政部门拟审批情况,要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或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进行公示,并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的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均为7天。群众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核实,由县级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7天。
(八)严格实行动态化精准化管理。农村低保遵循“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原则,乡(镇)人民政府是动态管理核查工作的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要严格落实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定期复核工作,跟踪掌握低保对象家庭状况。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入户走访调查,定期开展复核工作,重点保障户(A类)每年复核1次,基本保障户(B类)每半年复核1次,一般保障户(C类)每季度复核1次,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对复查情况开展入户抽查,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要及时清退,家庭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调整保障类别。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分类动态情况,同步完成城乡社会救助系统数据更新和维护工作。
二、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一)保障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调整双向畅通。各级要严格按照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自识别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分别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或帮扶范围,不得主观提高或降低两类对象重合率,不得搞平衡“二选一”。各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时,要把建档立卡以外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作为重点;农村低保动态调整时,要把因病、因残及其他因临时困难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作为重点。符合两项条件的要“双纳入”,做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
(二)科学合理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根据省级指导标准,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统计局等部门要加强统筹研究,按照不低于全州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5%测算提出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经州扶贫办确认不低于预估的当年国家扶贫标准后,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布。各县市可参照州人民政府公布的低保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在不低于州级制定低保标准基础上可适当提高保障标准,确保农村低保标准动态、稳定的高于国家扶贫标准。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可按最高的A类计发低保金,获得低保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可加大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力度,有效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正确处理贫困发生率和农村低保覆盖面的关系。各县市要按照农村低保覆盖面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深入研究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贫困发生率、贫困程度等因素,维持农村低保覆盖面在一个合理的区间,覆盖面过高的要科学调整使之逐步趋于合理,覆盖面过低的要通过调整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不得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视同于农村低保覆盖面或视同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低保对象的重合率,人为降低农村低保覆盖面或对象重合率。
(四)建立完善核对机制,加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信息比对。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州、县两级要健全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制,成立由民政、公安、住建、工商、税务、公积金、金融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低保信息联合核查办事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共同开展低保对象的信息核实比对工作,实现部门信息共享。民政、扶贫部门要充分运用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每半年对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1次信息比对。每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完成后,在一个月内摸清本区域内需兜底保障的贫困人口规模,研究强化兜底保障措施。
(五)“脱贫不脱保”“救助渐退”,做好稳定脱贫。凡未解决“三保障”问题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低保家庭不能宣布脱贫,对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对于通过发展产业、实现就业等方式实现家庭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保障对象,可在3-6个月的过渡保障期内继续享受低保(回报周期较长的产业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通过“救助渐退”增强其就业和发展产业的稳定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实行省级统筹、州级负责、县市级抓落实、乡(镇)经办具体事务的工作机制,各县市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内容,做好统筹安排,把握衔接要点,制定工作计划,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资金统筹。州、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级有关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结合实际,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在脱贫攻坚期内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本级投入只增不减。同时,要更好地发挥扶贫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积极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盘活存量资金,强化资金监管,有效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县市和乡(镇)要充分发挥驻村扶贫工作队的宣传组织动员作用,主动到群众家中、田间地头开展农村低保制度、扶贫开发政策的宣传,主动帮助有困难的群众申请各类救助和帮扶。要大力宣传脱贫先进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和引导困难群众,激发他们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防止低保“一兜了之”。
(四)开展专项治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全国农村低保工作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要求,根据《中共怒江州委办公室关于在全州深入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十大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州《深入开展全州民政系统行业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大排查大整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开展专项治理。专项梳理分析脱贫攻坚民政工作领域信访举报、督察检查、巡视巡察等情况,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完善救助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打通服务保障民生“最后一公里”,着力实现救助制度科学化、对象认定精准化、工作程序规范化、管理服务标准化,确保救助政策落实到位、救助资金发放到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到位。
(五)严格纪律要求。县级民政部门要面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问题线索统计台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列出重点案件,重点督察督办,要建立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制度,定期通报和曝光典型案例;州民政局要随机抽取或重点选择问题突出的地方开展调研督察。严肃查处“人情保”、“关系保”、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纪违规问题,坚决纠正“四个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措施不精准、作风不扎实,对困难群众冷漠怠慢,日常监督不深入、不持久、流于形式等问题。切实改进民政系统工作作风,坚决筑牢农村低保兜底保障底线,建立农村低保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确保农村低保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