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规范发展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意见
怒政办发〔2018〕6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州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共怒江州委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深度贫困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怒发〔2018〕18号)《中共怒江州委关于在脱贫攻坚中保护好绿水青山的决定》(怒发〔2018〕17号),加快推进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组建工作,支持和引导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实现以生态建设助推脱贫攻坚,林业扶贫和生态建设协同共进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09〕190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深度贫困地区生态脱贫工作的意见》(林规发〔2017〕126号)《云南省林业生态脱贫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年)》(云开组办〔2018〕10号)《云南省全力推进迪庆州怒江州深度贫困脱贫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年)》(云开组〔2018〕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是在明晰林地产权、承包到户的基础上,同类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指入社成员达20人以上,其中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必须占一定比例,主要从事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植树造林、森林管护、森林采伐、森林抚育、提质增效、林下种植、林间养殖、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森林旅游、生产资料采购,林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林业技术服务等经营业务与林业有关的农民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
发展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促进互助合作的重要形式;是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抓手;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是培育新型市场主体,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培育新型农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载体;是贯彻落实州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吸纳贫困人口参与生态建设,带动贫困人口精准脱贫的具体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组建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的领导,加大扶持力度,规范经营管理,先行先试,开展典型示范,深刻认识扶持发展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对助推脱贫攻坚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和载体,把脱贫攻坚与生态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创新脱贫方式,统筹治山治水,协调增绿增收,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把建设绿水青山的过程变成脱贫致富的过程,变成收获金山银山的过程。
二、发展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努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脱贫攻坚与生态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坚持精准扶贫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生态保护、绿色发展,充分发挥林业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优势和潜力,不断加大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和修复力度。加强林业科技服务、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促进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向标准化、规范化和产业化发展。全面落实国家给予“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特殊的扶持和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发展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加大政策倾斜力度,扶持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承担林业建设项目,有效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林业生产获取劳务报酬、参与盈余分配和增加收入水平,实现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与贫困户帮扶带动、互惠共赢,促进贫困户稳定增收、如期脱贫。
(二)基本原则。发展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精准施策。精准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施策,建档立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参与人数越多,扶持力度越大,最大限度让贫困群众在参加林业建设中得到实惠,助力脱贫。
——坚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贫困地区自然资源禀赋、承载能力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的确定发展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和数量,实现绿色发展和脱贫攻坚协同共进。
——坚持政策扶持。“三区三州”生态扶贫优惠政策、深度贫困地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任务向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重点倾斜,确保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与贫困群众利益得到保障。
——坚持市场导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利益共享为纽带,依托优势产业、特色产品培育和发展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能力。
——坚持机制创新。积极探索生态建设带动贫困人口精准脱贫增收的组织模式、利益联结模式、多业增收模式、政策统筹模式和机制创新模式,实现林业建设与脱贫攻坚互促互进、双惠双赢。
——坚持示范带动。强化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先行先试,打造样板,重点扶持示范社,总结经验,辐射全州,示范带动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三、规范建立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
(一)结合精准扶贫组建。积极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加入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参与林业项目建设获取劳动收益。现阶段组建的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必须有一定比例的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以生态建设为主要措施,以助农增收精准脱贫为主要目标。从事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植树造林、森林管护、森林采伐、森林抚育、提质增效、林下种植、林间养殖、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森林旅游、生产资料采购,林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林业技术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在自愿联合的前提下,组建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也可以依法以资金、林木、林地、产品等形式出资或折资折股入社。
(二)科学规范制定章程。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发起人应积极筹备,参照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林改发〔2013〕190号),制定出台适合本社特点的章程,章程应当载明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加入和退出的条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出资方式、数额、财务及资金管理、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等。要召开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通过本章程,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严格依法规范登记。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至少要有20名以上的成员,其中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必须占一定比例。可结合各地实际,规范原有的农林专业合作社,扩大合作社影响力和从业范围,鼓励具有一定出资、筹资能力,能够组织承担林业建设项目的民营企业法人、营造林绿化公司、林业大户、集体经济组织、技术人员和村干部等发起、领办、创办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设立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要在召开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后,持本县市林业部门审核意见、扶贫部门出具的入社贫困人口审核材料、工商登记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领取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合作社名称统一为“××行政区划××(字号)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
(四)合理分配利益。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要建立“成员账户”,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把可分配盈余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参加林业生产的天数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确保各成员得到公平、合理的收益,不断增强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五)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7〕15号)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建立健全劳务登记、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借贷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应定期、及时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等会计信息,接受成员的监督。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有条件的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要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如果有必要,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六)依法变更和注销登记。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要同时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因章程规定、成员大会决议、合并或分立、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依法进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维护各成员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加强对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
(一)优惠政策重点倾斜。林业重点工程建设任务向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重点倾斜,支持和鼓励开展天保工程、退耕还林、陡坡地生态治理、森林抚育、提质增效、低效林改造、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防护林建设、经济林建设、林业产业基地建设、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和林业产业经营等生态建设,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推进绿色产业发展,提高森林经营水平,提升森林质量和林业产业化程度。
(二)建设任务优先安排。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出台合作社议标管理办法。林业建设项目的安排、发包,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等议标方式,优先由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承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成员人数确定每个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所承担的项目规模,确保入社人口通过劳务收入和盈余分配达到年度脱贫目标。林业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等议标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项目资金整合使用。加强涉农资金整合力度,增加合作社劳务补助,加大生态建设项目投资,提高营造林补助标准。结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木本油料提质增效、林区道路建设、水利基础设施、地质灾害治理、特色农业发展等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增加合作社劳务补助,劳务收入占项目资金的45%以上,其中贫困人口劳力收入必须占一定比例。吸纳更多贫困人口参与生态建设,让贫困人口从生态建设中获得更多劳务收入,提高贫困人口的参与度和受益水平,增加经济收入,实现稳定脱贫。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国家和省安排的林业生态恢复保护资金作为林业扶贫资金优先用于扶持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扶持林业扶贫产业基地建设,精准用于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林业扶贫资金可扶持给建档立卡贫困户,作为股金加入合作社,每年按利息或股份分红给贫困户;也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兑付,按照合作社完成营造林任务情况、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成效,结合年度检查验收结果,适当给予合作社专项资金扶持。除国家扶持资金外,各县市可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给予对脱贫带动效果显著、具有典型示范带动效应的试点社或示范社进行扶持,探索以财政奖补资金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助力脱贫攻坚的路子。
(五)加强规范资金运行。各县市要制定林业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和合作社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办法,确保资金和项目安全运行。各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的交易量(额)等内容。各县市林业局按照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及时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项目资金拨付到合作社,合作社要将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社员劳动量登记造册并计入成员账户,实行同工同酬、按劳取酬,及时将所产生的劳务工资支付给合作社成员。
五、切实加强发展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组建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按照“政府主导、林业牵头、部门协作”的要求,及时成立扶持发展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林业部门。要加强对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因地制宜制定县、乡级实施方案,把成立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作为当前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载体和主要任务,切实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级、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合力推进扶持发展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工作。林业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不断研究完善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优先发包林业项目、进行技术指导;要加强监督指导,引导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依法建立、规范运行。扶贫部门要对入社贫困人口真实性和所占比例进行审核并出具证明,对贫困人口通过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承担营造林任务、林业产业建设情况、获取劳务收入和盈余分配情况进行跟踪统计。供销部门要对申请组建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的贫困村、社会组织、企业等进行服务和指导。工商登记部门要对申请登记注册的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营业执照。
(三)积极沟通协调。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大与发展改革、财政、供销、工商、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调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对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开展林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林经济活动的各项优惠政策。在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时,对贫困人口参与人数多、脱贫带动效果显著、项目实施效果好的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和倾斜。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发展。
(四)开展试点示范。各县市要抓好典型,大力开展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的试点示范工作,坚持示范引路,以点带面。要选择和培育一批优势明显、特色鲜明、运行流畅、操作规范、带动作用大的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作为试点示范单位。要积极开展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评定表彰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五)广泛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电视、网络、报纸、广播、微信等媒体和驻村工作队等力量,及时宣传发布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条件、扶持政策、成功典型和经验做法等,确保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和广大贫困农户广泛知晓,引导农民创办和加入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和良好工作氛围。要切实做好培训工作,帮助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掌握好政策和经营技术,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队伍,促进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六)强化考核管理。各级林业部门要制定专门的考核办法,对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建设情况、承接林业项目情况和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以责任促落实,以考核促成效。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加快形成以生态扶贫专业合作社为载体带动贫困户脱贫攻坚的经营模式,促进林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林业生态建设与林业精准扶贫协同共进。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