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开展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业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提取情形,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这一政策调整推动了住房公积金从单一的购房融资工具,向覆盖住房消费全生命周期的综合性支持平台转型,提升了公积金制度的适应性和服务效能。
二、主要内容
怒江州内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自住住房。
(一)装修行为的界定
本通知所称“装修”,严格限定在住宅室内范围,即对室内空间(如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等)进行改造和修饰。家具、家电、装饰陈设品等软装支出不属于装修提取范围,不计入提取额度。
(二)提取条件
1.申请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所装修的住房应为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的怒江州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房屋规划用途必须为住宅;
3.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有多套住房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办理装修提取业务;
4.同一产权人就同一套住房装修仅限提取一次,一次未足额提取的,不能再次申请;
5.同一套住房办理过装修提取业务,若住房发生产权交易变更,后续产权人申请装修提取时,必须与上一次装修提取间隔满1年(12个月)以上;
6.符合怒江州住房公积金其他提取条件:
(1)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状态正常,且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含)以上;
(2)申请人与上一次提取(物业费及按月冲还提取除外),须间隔满一年(12个月);
(3)申请人及其配偶同一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一套住房一种住房消费行为办理提取(物业费及按月冲还提取除外),其中同一自然年度内申请人及其配偶一方有过按月冲还或按年抵扣,贷款结清后不影响另一方以其他事由申请提取;
(4)无违规提取/贷款记录或处于失信惩戒期。
(三)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单套住房申请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5万元,以千元为单位,以下两项计算结果相比取低值:
1.不超过装修费用发票总金额(家具、家电、装饰陈设品等软装支出不计入可提取额度);
2.不超过建筑面积×1000元/㎡。
(四)提取时限
2026年9月20日起实施装修的,装修合同(协议)签订1年内申请提取有效。
(五)申请材料
1.公共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一类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未婚无需提供);
2.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购买新建商品房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装修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需载明装修房屋具体地址、装修内容、合同金额、施工期限、双方签章等要素);
4.装修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需载明缴存人或配偶姓名并备注相关房屋地址信息);
5.《装修提取真实性承诺书》(现场填写);
6.施工前后对比照片(需彩打施工前后对比图片,图片应包含房屋门号、结构特点等可识别要素)。
(六)办理渠道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窗口申请办理。
泸水管理部 地址:怒江州泸水市大练地街道怒江大道怒江州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6-3636965;
福贡管理部 地址:福贡县上帕镇碧福社区滨江南路1号7栋2楼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6-3410397;
贡山管理部 地址:贡山县茨开镇茨开路294号1栋1楼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6-3515366;
兰坪管理部 地址:兰坪县人民路2号兰坪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86-3211863。
三、注意事项
申请人须签署《装修提取真实性承诺书》,承诺提取资金确实用于自住住房装修,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不伪造材料、不虚构装修套取公积金。一经查实伪造材料、虚假装修套取公积金,责令全额退回已提取的公积金资金,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纳入失信惩戒影响后续公积金业务办理。
四、实施时间
自2026年9月20日起实施。
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