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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12/09 1.3w 阅读 58 点赞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

《怒江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9日

怒江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云办通〔2015〕37号)和《中共怒江州委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怒发〔2015〕1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界线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全等问题。确保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登记簿、权属证书“四相符”,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四到户”。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15年9月起全面启动全州4县29个乡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争取2017年第二季度完成数据录入汇交,与全省同步完成相关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清理。全面清理农村土地承包底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相关文件资料、查清土地承包现状,打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础。

(二)清查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聘请具有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在基础图片上采集农户承包地信息,根据农户指界确认和精准定位,确定地界坐标,逐户核实分配承包地人口,查实承包地块权属、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对地块的四至界限进行勾绘并计算面积,经公示,有异议的进行复测核实,确认无异议后,绘制农户承包地分布图,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现实依据。

(三)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进行补签、完善;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登记面积不一致的,根据本集体通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进行确权。

(四)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根据确权登记颁证完善的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的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由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临到小组建立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登记簿一式两份,以村为单位装订成册,一份作为乡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留档;一份交存县级,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登记簿应详细记载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地址、承包共有人、承包方式,承包地块的面积、坐落、界址、编码、用途、权属、地类及是否属于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编号、签订时间、期限等。

(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相关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书面颁证申请,经村委会、乡(镇)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按规定程序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收回或注销,未收回或注销的一律作废。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或共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六)加强信息应用平台建设。以县级为单位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系统,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

(七)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落实《农业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档案管理工作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将反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文字、图表、照片、声像、数据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

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2015年10月底—11月初)

1.调整充实怒江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州级已成立由州委、州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州农业、财政、国土、林业、民政、保密、妇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各县、乡(镇)要尽快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本县、乡(镇)实施方案。村(组)成立实施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坚持把宣传贯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始终。一是在召开州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动员培训会基础上,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宣传动员、安排部署。二是各县、乡(镇)、村(组)分别召开乡村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宣传动员。充分利用会议、报纸、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宣传平台,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把确权登记颁证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方法、重要政策和先进典型宣传到村、到组,做到家喻户晓。通过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调动广大农户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3.多层次开展工作培训。各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操作规程及相关技术和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确保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5年11月中旬—12月31日)

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全面清查整理二轮土地延包方案、台账、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土地承包原始档案资料,对发包方、承包方、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和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土地种类、土地变更情况和经营方式等情况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确保每一块承包地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唯一性,调查表所填写的家庭户籍信息必须与户口簿、身份证信息相一致。家庭户籍信息必须进行公示后由工作小组根据二轮延包合同和户籍信息填制本村(组)土地承包情况摸底调查表,梳理排查化解二轮延包遗留问题、矛盾纠纷。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注销等工作,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为开展确权登记颁证清查核实工作奠定基础。

(三)清查核实阶段(2016年1月1日—2016年6月30日)

1.实施清查。清查核实包括勘测定界、现场指界、公示确认、结果审核和建立登记簿。由县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县级工作组、乡村干部、村民代表及测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土地勘测小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档案资料进行审核整理,采集工作底图,对村组土地承包关系、面积、地块、空间位置进行清查复核。

(1)获取勘测定界所需的正射影像工作底图。影像工作底图的获取严格按照农业部印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技术要求,向测绘部门申请获取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所需的工作底图。按照云农确发〔2015〕2号文件要求,由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公司统一投资、航拍和制作所需的1:2000(或1:5000)比例尺的卫星图片或工作底图。最终所采用的工作底图原则上经省地理信息测绘局进行质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办理相关的保密手续。

(2)现场指界。由乡(镇)、村(组)工作小组、村民代表及测绘技术人员共同组成农户承包地界指认小组,与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农户委托代理人必须有书面委托代理书,没有委托代理书的必须有通讯信息证明,并注明仅委托地界指认或纠纷代理等事项,否则不能代理)现场共同指界确认承包户所属地块。所指认地块的承包户姓名要与承包户填写的调查表姓名相一致。如工作底图上有遗漏,则需进行现场描绘,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进行正确编号。现场指界后,承包户或其委托人及承包地四邻指界人在地籍草图上签字确认,由专业测绘单位在工作底图的基础上完成地籍草图制作。

(3)二次矢量化和建库。在经农户进行现场确认后的工作底图上进行二次矢量化,产生承包地地理数据、《怒江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表》(包括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和承包地块调查表)和二次矢量化电子版图形文件成果,形成村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

(4)制作地块分布图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地块分布图是反映承包地块空间位置、四至、面积、权属、编码等信息的图件,由调查员根据权属调查结果编制。地块分布图的内容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要素、承包地块、行政区划要素、辅助地物以及图廓要素等。调查信息公示表的主要内容包括承包方(代表)姓名、承包地块编码、合同面积、确权颁证面积和地块四至等信息。调查信息公示表以经过清查复核后的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和地块测量结果为依据,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打印地块分布图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各村民小组一式4份,进行公示后签字(加盖手印)。

(5)公示。实行“四榜公示”工作机制,让群众广泛参与和监督,确保稳妥推进。

第一榜公示:摸底调查表上榜公示。

依据既有的土地承包关系状况,集中时间和力量以村、组为单位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清理,以档案为依据形成家庭户籍信息(户籍信息要与公安部门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信息相一致,与财政系统的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系统录入的农户户主姓名相一致,有出入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正)逐村、逐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在6个工作日内召开村民大会搜集村民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对公示结果有异议需要更改的,及时进行更正并进行第二次公示。

第二榜公示:实施方案公示。

以村(组)为单位,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进行公示。各乡(镇)要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工作方案,以村(组)为单位在明显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张榜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榜公示:勘界确权公示。

现场指界后,由专业测绘单位在工作底图基础上完成的地籍草图,经有承包户或其委托人及承包地四邻指界人签字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农户有异议的,要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如有修正,应重新进行指界签字确认,并对勘界结果进行再次确认公示,公示需保留影像资料。

第四榜公示:确权发证公示。

最后一榜公示包括一图、一表、一公告。一图即地块分布图,一表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一公告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结果。对无纠纷且农户对其承包地“地块、四至界线、土地面积、承包人”已经签字认可的,以村(组)为单位制作《×乡×村×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信息公示表》,会同地块分布图一起进行最后公示,公示表内容包含承包户户主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及手印,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即可作为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创建数据平台的依据。

    2.梳理和解决矛盾。对村(组)土地承包实际情况进行公示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收集农户意见,对清查核实阶段新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依据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相关规定,提出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3.结果审核和建立登记簿。

    (1)结果审核。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将农户承包地地籍图(包括图件、表格、数据、文字报告)等确权登记申请资料进行汇总,上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对清查情况和问题处理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位置及界址点、界线。对原来未签订承包合同的,补签承包合同;对原承包合同记录面积与此次确权面积不相符的,以此次确权登记颁证测绘的面积为准换发新的承包合同,对权属存在争议的地块进行依法调处,没有异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建立登记簿。各乡(镇)根据各村(组)公布的四榜公示内容,逐项分类整理各村(组)的登记颁证申请书、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按照“一户一册、一组一卷、一村一柜”的原则,以乡(镇)为单位规范建立《怒江州×县×乡(镇)×村×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登记簿样式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填制建立。同时,以确权登记为契机,建立各乡(镇)土地流转台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同时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登记资料遗失或损坏,要适时进行资料备份。

以乡(镇)为单位建立登记簿一式两份,乡(镇)建档留底一份,报县确权办一份,并由县级进行数据录入和农村土地信息平台建设。

(四)颁证及建档阶段(2016年7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按照“申请、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用最终修正后的数据库导出制作公示图和公示表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建立正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进行正式登记,以登记簿为依据,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书面颁证申请,经村委会、乡(镇)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在发放新经营权证同时,收回原经营权证,统一交原颁证机关加盖“作废”章后封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按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样式及规格制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定制颁发。按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档案要求,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组)档案,其中农户档案以户为单位归档,由乡镇分户集中保存。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导入信息平台。

(五)颁证的时效期限

本次登记属于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范畴,是承包经营权证补发、换发,土地承包期起始时间为1995年1月1日,到期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到期后按国家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办理。

(六)总结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1月1日—2017年6月30日)

为确保工作稳步推进,各县、乡(镇)要依照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做到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切不可盲目推进,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力争按期按质按量与全省同步完成确权颁证工作。总结验收阶段,各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总结做法、经验及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并将工作总结于2017年6月30日前报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将组建检查验收工作组,对各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七)考评办法

  对各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行专项目标考核,并纳入年度各县人民政府重点目标任务考核,按照考评办法在全州总结大会上进行评优和奖励。

四、技术路线和方法

根据农业部印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的规定要求,勘测地界、地块测绘要以1:2000比例尺(分辨率优于0.2米)的正射影像图作为工作底图,采用图解法进行,各类界线可在正射影像图上标绘和调查注记。界址点坐标通过人机交互在调查底图上量取,对于正射影像难以准确判读、量算面积达不到精度要求的区域,可采用航测法利用立体影像模型进行测量,必要时应通过全野外测量方式实地测量界址点坐标。根据云南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由省云投公司统一组织航拍。各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与上级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办公室的联系,积极获取1:2000的正射影像图。少数边境地区、复杂山区一时难以获得1:2000正射影像图或地形图等基础资料的,可利用现势性强、1:5000比例尺(分辨率为0.5米)的卫星影像,结合实测界址坐标的方法进行地块测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工作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技术含量高、程序严格、社会关注度高,各县要确保工作经费,充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宣传动员、人员培训、组织协调、信息上报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抽调人员要与原单位脱钩,不得中途变更抽调人员,办公室人员考勤、差旅、下乡补助等事项统一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办理。涉及部门要积极支持,凡是遇事推诿,影响工作开展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问责。

乡(镇)、村(组)要逐级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级实施方案,并上报上一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村委会要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全体村民大会,选举产生各村(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工作实施小组成员由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采取不记名投票,按每5—8户中选出1名代表的方式产生。村(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负责组织召开村民大会,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提供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基础信息,调解矛盾纠纷。

(二)细化职能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云南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办公室《关于定期上报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云农确办〔2015〕5号)要求,按时上报相关材料。做到专人负责,及时掌握本辖区的工作进度,认真收集、仔细核对、深入分析,及时汇总上报;季度进展情况报告要做到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数据准确。工作简报要突出典型案例,如实反映基层一线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对材料和数字上报不及时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失误的给予问责。加强与技术承担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错误。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开展,按期完成。

(三)严格工作经费管理与使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资金量大,开支名目多。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各每亩补助10元,州级每亩补助5元,并按各县工作开展的实际进度给予拨付,缺口资金由各县列入各年度财政预算解决。工作中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测绘成果和数据,避免重复测绘,降低工作成本。涉及资金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和事前报告、事中审核、事后审批的原则,确保支出依法合规,最大限度发挥效益。中央、省、州等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卫星图片购买、野外测绘、数据采集、录入编码及宣传、培训、外聘人员工资、误餐补助等。

(四)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相关资料,特别是基础地理信息资料属国家战略信息保密范畴,要专人专机,不交叉使用移动存储设备,不与公共网络连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测绘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管、保密工作,确保不失密、不泄密。   

六、需要明确的政策界限

(一)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承包期内,农转城人员不愿交回承包土地的,不得强行将其承包土地收回村集体,仍对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二)经营权共有人的确定。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的“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为份额共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规定,本次确权登记采用户籍人口按第二轮土地承包初始人口填制,即份额共有人和共同共有人。承包期内,家庭人员中已死亡的承包人口,不再作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登记;原承包共有人全部死亡的,该承包户即为消亡户,由集体收回消亡户的土地,收回的承包地可以作为集体机动地或另行发包。

(三)特殊群体登记。承包期内,妇女出嫁、男子入赘,在新的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出嫁妇女、入赘男子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男女再婚,其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组织,在对方集体经济组织未得到承包地的;在校或待业的大中专生、现役军人、民办教师、“两劳”人员; “五保户”、无承包经营能力户等五类特殊群体,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地经营权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在原承包户主换发的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共有人”一栏中如实填写其姓名,或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其承包经营的权属。

(四)已经由相关部门确权登记的林地、草地、水面、宅基地、集体土地等不在此次确权登记范围。

(五)被征收、占用土地的处理。因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已办理合法征地手续并已领取土地征占用补偿资金的土地,不论地貌是否发生改变,不得再确权颁证。属临时占用,到期后归还农户,且农户与占用方及周围农户土地四至界限明确,没有争议的,可确权登记颁证。

(六)流转承包地的登记。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互换、转让的,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互换承包土地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农户进行登记,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土地流转合同的约定。对于手续不完善、有关条款不合理的,及时予以更正和明确,其流转年限不得超过此次颁证的承包年限。

(七)经营权确权登记后相关惠农补贴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后面积增加或减少,不改变国家按承包面积计算的各种农业补贴,补贴资金仍采用第二轮延包档案面积计算(具体按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确权登记过程中纠纷的处理。确权登记过程中遇到的相关纠纷,要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加以解决,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先按现在农户耕管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指认地块,进行公示,并注明有纠纷(争议),待纠纷解决后再进行颁证。

(九)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同时,按照云南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100问相关规定执行。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解答中没有政策依据和法律明文规定的,在不违背确权颁证工作原则的基础上,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召开村民大会确定解决方案,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各类问题。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