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
州级农村商业银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怒政办函〔2017〕5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驻怒江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级联社分批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2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县级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88号)文件精神,支持我州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发展,改制组建成为以州为单位的统一法人的州级农村商业银行,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支持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州人民政府专门成立了怒江州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导、研究解决改制组建工作进程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从政策、工作上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二)各县、市要为农村信用社改制创造有利条件,引导当地优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种养业大户等新兴农村经营主体积极入股,优化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提高资本质量。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确保改制组建过程合法合规。
(三)各县、市要对农村信用社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确定问题类别和部门职责分工,提出处理方案,限期解决落实。
二、加大政策扶持
(一)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州、县、市财税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力度,积极做好财政扶持资金的跟踪问效工作,用足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
1. 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按照规定及时拨付农村信用社“贷免扶补”等财政贴息配套资金。要把握现有财政金融政策的执行情况,研究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利用农村信用社立足农村的区位优势和点多面广、连结城乡的金融服务网点优势,将财政涉农资金的管理与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相结合,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大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的力度。
2. 取消对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的限制性政策,明确农村信用社在开户存款方面与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一视同仁,努力实现银行业间的公平、有序竞争。继续对农村信用社在财政性资金存款、购买地方政策债券等方面给予支持。
3. 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90%计入收入总额。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 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农村信用社资产、财务管理职能,有效防范地方金融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
5. 对改制后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农村商业银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出具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目标》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确认书,经主营税务机关备案后,继续对农村商业银行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二)积极支持、配合农村信用社办理不动产登记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工商部门要依法保护县级农村信用社土地、房屋权益,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建立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
1. 对县级农村信用社长期单独使用,无任何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宗地,在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的基础上,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2. 对县级农村信用社无任何批准用地手续的宗地,按照国家不同时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补办征转用地手续及供地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其中,2005年1月1日前发生的无合法用地手续的,不再追究是否属于违法用地;2005年1月1日后发生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核实后,酌情查处,依法予以完善用地手续。
3. 对原划拨用地,由县级农村信用社和属地国土资源部门补签出让合同,明确权利主体和内容,补缴出让金后,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可变更用途。
4. 县级农村信用社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调查取得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后,按照《云南省计委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价格〔2001〕11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卖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登记费。
5. 对土地资产确权过程中涉及需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市场价评估补交。
6. 对拆迁改造范围内的房屋,证照过期,资料遗失等问题房屋以及其他单位移交后资料缺失、不具备登记办证条件的房屋,房屋权属没有争议但土地手续不完善的房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分类处理。
7.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工商部门要对县级农村信用社土地审批、不动产登记、房屋确权和工商登记工作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手续,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限,确保改制工作顺利开展。
三、大力清收不良贷款
各县、市要依法维护金融债权,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及其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工作。
(一)充分认识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重要性。各县、市要充分认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对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人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清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积极支持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清收工作,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和“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和信用文化。
(二)认真抓好清收。各县、市要认真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情况,制定清收计划和措施,拟订还款计划,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用资产、土地等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贷款。同时,充分运用教育、行政、经济、组织处理、纪检监察、法律等手段,多管齐下,强化措施,认真抓好清收工作。
公职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借款或为其他人员提供担保,按合同约定于2017年10月31日前还款或配合督促借款人还款。
(三)清收工作要求
1. 在清贷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认定贷款偿还责任人。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的贷款,需划拨专项资金进行偿还。二是公职人员本人的贷款,由本人偿还。三是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为他人担保贷款,由担保人负责催还并承担连带责任,逾期不还的,由担保人负责偿还。确有偿还困难,不能按规定时限偿还贷款的,必须积极与农村信用社联系,重新办理贷款手续,并确保正常结息。
2. 截至 2017年10月31日,未主动还清本人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贷款本息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监察部门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欠款单位、人员在2017年11月30日前还清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贷款本息;到2017年11月30日仍未还清贷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由有关部门根据有关管理办法处理,对情节恶劣的通过司法途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强制清收。
四、提升服务能力
农村信用社要坚持服务“三农”宗旨,建立健全以服务“三农”、支农支小为导向的服务机制,加大对农村自助设备的投入,创新和丰富农村金融产品,改善农村支付结算环境,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多样化需求,高效服务我州“三农”发展、脱贫攻坚和实体经济。
附件:怒江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统计表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
附件
怒江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
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统计表
贷款 机构 | 欠款主体 | 涉及单位(个) | 涉及人员(人) | 拖欠金额(万元) | 备注 | |||
2013年7月前贷款 | 2013年8月-2017年3月期间贷款 | |||||||
本金 | 利息 | 本金 | 利息 | |||||
泸水信用社 | 单位 | - | - | - | - | - | - | |
个人 | 59 | 74 | 385.88 | 308.14 | 112.05 | 34.03 | ||
提供担保 | 1 | 1 | 9.26 | - | - | - | ||
合计 | 60 | 75 | 395.14 | 308.14 | 112.05 | 34.03 | ||
兰坪信用社 | 单位 | 1 | - | 230.00 | 398.00 | - | - | 金顶镇人民政府 |
个人 | 49 | 58 | 177.46 | 286.91 | 291.10 | 96.76 | ||
提供担保 | 19 | 21 | 6.93 | 4.76 | 86.26 | 16.10 | ||
合计 | 69 | 79 | 414.39 | 689.67 | 377.36 | 112.86 | ||
福贡信用社 | 单位 | - | - | - | - | - | - | |
个人 | 39 | 41 | 25.93 | 21.26 | 227.64 | 50.34 | ||
提供担保 | - | - | - | - | - | - | ||
合计 | 39 | 41 | 25.93 | 21.26 | 227.64 | 50.34 | ||
贡山信用社 | 单位 | 1 | - | 4.80 | 1.90 | - | - | 贡山县电影公司 |
个人 | 21 | 26 | 39.23 | 32.47 | 70.00 | 17.60 | ||
提供担保 | 1 | 1 | - | - | 2.00 | 0.07 | ||
合计 | 23 | 27 | 44.03 | 34.37 | 72.00 | 17.67 | ||
怒江(合计) | 单位 | 2 | - | 234.80 | 399.90 | - | - | |
个人 | 168 | 199 | 628.50 | 648.78 | 700.79 | 198.73 | ||
提供担保 | 21 | 23 | 16.19 | 4.76 | 88.26 | 16.17 | ||
合计 | 191 | 222 | 879.49 | 1053.44 | 789.05 | 214.90 | ||
注:1.涉及单位是指除兰坪金顶镇人民政府、贡山县电影公司外,拖欠贷款的199名公职人员和提供担保的23名公职人员所在单位。
2.数据截至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