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怒江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
怒江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我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3〕6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考核实施办法。
一、考核方式、对象和内容
(一)按照州考评办的统一布置,结合已经实施的省污染减排年度考评办法,由州环境保护局牵头组织开展污染减排考核工作。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行集中考核。
(二)考核对象为各县人民政府。
(三)依据州人民政府与各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污染减排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各县年度污染减排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年度县级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减排工作开展情况。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四)加大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力度。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2014年底前污水处理负荷率不低于60%,2015年底前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5%,逐步提高化学需氧量、氨氮进水浓度,提高出水水质。提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保障正常稳定运行。
加强农业源减排力度,2015年底前,各县按照国家要求针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实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五)强化工业二氧化硫和氨氮化物减排主要工程。现役铁合金、铅、锌、铜冶炼燃煤锅炉2015年底前建设脱硫设施,脱硫率必须达到国家要求;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窑和现役生产规模在2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全部实施烟气脱硝工程建设,综合脱硝率不低于30%。
(六)采取综合措施,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建立健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检测维修和淘汰报废制度,构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信息网络平台,稳步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不断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
我州在2014年底前启动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在2015年底前按照本考核实施办法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七)加强污染减排监测、统计体系建设。重点污染源必须在国家、省名单公布1年内完成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安装、校验、验收,与国家、省污染监控平台联网并正常传输数据;切实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加强州、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规范监督性监测工作,提高污染源(物)数据库和排放台账质量,完善环境质量报告制度。
(八)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县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淘汰落后产能名单,按时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三、考核工作要求
(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人民政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污染减排任务完成。
(十)各县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污染减排工作计划报州环境保护局;2月底前将上年度主要污染减排自查报告报州人民政府并抄送州环境保护局。州环境保护局于3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州人民政府,经州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
(十一)对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应于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县或企业,暂停该县及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附件:怒江州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年度考核评分表
附件
怒江州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年度考核评分表
考核指标 | 考核指标及其分值 | 完成情况 | 自评分 | 核定分 | |
污染减排控制目标完成情况 (40分) | 以各县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为依据,完成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项指标得10分,共40分。未完成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根据实际完成任务量占下达任务量的比例给分。每项指标分值计算公式为: 实际完成任务量/下达任务量×10 | ||||
省级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完成情况(40分) | 各县按时完成省级重点减排项目,得40分。未完成的,根据实际完成项目数占下达任务项目数的比例给分;在年度内完成但未按时的项目,按完成一半计算。分值计算公式为: 实际完成项目数/下达任务项目数×40 | ||||
减排工作 开展情况 (20分) | 1、所辖县人民政府与州人民政府签订年度《减排目标责任书》(4分)。 | ||||
2、制定年度减排计划(2分):按规定时间上报;减排目标、新增量及削减量具有合理性。 | |||||
3、建立健全污染减排项目档案(4分):按规定时间上报,材料真实完整。 | |||||
4、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开展污染减排现场督察2次(2分)。 | |||||
5、减排设施正常运行(4分):被环保部(含西南督察中心)、省级部门每通报一次扣1分。 | |||||
6、减排工作调度上报情况(4分):未报、未按时上报一次,分别扣2分和1分。 | |||||
加分 | 根据下达任务完成情况,对超额完成任务量的县酌情加1-5分。 | ||||
合 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