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怒江州关于停止
中小水电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怒政办发〔2016〕3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怒江州关于停止中小水电开发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2016年4月5日州十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
怒江州关于停止中小水电开发的实施意见
2003年省人民政府出台加快中小水电发展的决定以来,怒江州中小水电得到了快速发展。为科学有序开发利用中小水电,加强建设管理,怒江州人民政府先后于2007年5月1日、2015年3月1日发布了《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州人民政府第4号公告、云府登322号,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3号、云府登1261号),实现了中小水电资源的有序开发和规范管理。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停止开发中小水电的要求,现就停止中小水电开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停。除解决独龙江等无电地区用电需求的中小水电项目外,各级人民政府不再审批支流水能资源开发。
二、有序退。各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辖区内中小水电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对长期“圈而不动”推进缓慢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3号、云府登126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三、依法办。对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中小水电建设项目要分类指导,已核准的在建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争取尽快投运。州级有关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中小水电开发中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力度,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
各县、州级各部门要采取强有力措施,不折不扣贯彻好、执行好、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停止中小水电开发的部署。各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认真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履行好行业主管责任,指导各县按照“坚决停、有序退、依法办”的要求,做好中小水电建设管理工作;州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