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怒政办发〔2017〕9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省驻怒江有关单位:
《怒江州“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
怒江州“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精神,确保“多证合一”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根据《云南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7〕99号)要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从2017年10月1日起,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类、管理备查类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降低企业创设制度性成本,增强企业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该减则减、能合尽合。该减掉的坚决减掉,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能整合的尽量整合,将更多涉企证照尽量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减少不必要的备案审批事项和环节,实现减证增效。
标准统一、鼓励创新。统一全省“多证合一”改革的基础整合事项、技术标准、文书规范和工作流程。鼓励基层探索创新,结合实际情况增加整合事项,扩大“多证合一”改革覆盖范围。
网络互通、信息共享。升级完善网络系统,健全数据资源共享体系,提供多种可行信息共享方式,构建部门间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信息共享机制,打破部门信息壁垒。
申请便捷、服务高效。规范数据信息采集,简化优化业务流程,健全“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打造“互联网+政务服务”新模式。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数据信息采集。“多证合一”信息采集参照“五证合一”方式一次性采集,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数据采集项。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避免让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牵头部门:州工商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质监局;配合部门:州级有关部门)
(二)简化优化业务流程。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机关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不再另行办理“多证合一”整合的证照。(牵头部门:州工商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质监局;配合部门:州级有关部门)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省工商局“五证合一”数据交换方式为基础,依托“云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协同平台”,及时接收省工商局分发至州、县(市)有关部门企业基本信息。要加快建立健全数据对账机制、数据补偿机制和数据审核机制,确保信息的全量归集上传共享,切实提高信息归集的准确率、完整率和公示率,并定期通报各部门信息接收和归集情况。交换共享的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信息,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信息。(牵头部门:州工商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质监局;配合部门:州级有关部门)
(四)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州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梳理本部门与“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尽快依法推动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于法有据、救济有章可循。(责任部门:州级有关部门)
三、全面实施要求
(一)全面实施“多证合一”。2017年10月1日全面实施,将“多证合一”改革涉企事项全部整合到企业营业执照上,登记机关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全面停止被整合证照的发照、换照、验照、备案工作,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已按照“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工商部门将登记信息一次性共享给被整合证照部门。(牵头部门:州工商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质监局;配合部门:州级有关部门)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强化主动监管,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云南省政务网上服务平台(全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云南”网站信息归集功能,以“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为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涉企信息归集(包括“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情况和结果)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政府部门间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社会共管共治,强化企业自我约束,降低市场交易风险。(牵头部门:州工商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质监局;配合部门:州级有关部门)
(三)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用。各部门要互认“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区域内、行业内的互认和应用。对于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事项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的“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的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牵头部门:州工商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质监局;配合部门:州级有关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政府主导、工商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切实保障改革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及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多证合一”改革按时全面启动。
(二)加强窗口建设。各级各部门要优化机构和人员配置,配足配强窗口人员,确有必要时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窗口服务能力;要加强培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要优化支出结构,加强窗口软硬件设施配备,做好信息化保障。
(三)加强社会宣传。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对改革政策的解读宣传,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享受改革红利。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制定任务清单、将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等方式,把“多证合一”改革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推进;建立健全有效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州级有关部门要对“多证合一”改革进行督察,查找存在问题,改进工作措施,严肃问责追责,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附件:怒江州“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整合事项目录
附件
怒江州“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整合
事项目录
证照名称 | 主管部门 | |
1 | 营业执照 | 州工商局 |
2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州质监局 |
3 | 税务登记证 | 州地税局 |
州国税局 | ||
4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5 | 统计登记证 | 州统计局 |
6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民航项目) | 州发展改革委 |
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变更登记 | 州公安局 |
8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外) | |
9 |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州财政局 |
10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
11 |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 | 州交通运输局 |
12 | 道路运输经营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 |
13 | 船舶代理、水路运输代理业务经营备案 | |
14 | 农作物种子经营分支机构备案 | 州农业局 |
15 |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 | |
序号 | 证照名称 | 主管部门 |
16 | 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证书 | 州商务局 |
17 | 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登记证书 | |
18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
19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 | |
20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登记证 | |
21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 | |
22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备案 | |
23 | 从事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24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备案 | |
25 |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 州旅游发展委 |
26 |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 |
27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州食品药品监管局 |
28 |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 昆明海关驻怒江办事处 |
29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 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30 | 原产地证申报企业登记表 | |
31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州烟草专卖局 |
32 | 企业征信机构备案 | 中国人民银行怒江州中心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