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怒江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怒江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怒医保〔2025〕43号)规定。怒江州医疗保障局组织相关科室(中心),对2025年新申请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实地评估。
通过初审复审,现将怒江训斌口腔门诊有限公司确定为怒江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予公示。公示期限自2025年10月11日至10月17日。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可向州医疗保障局反映。
怒江州医疗保障局办公室:0886-3630160
怒江州医疗保险中心:0886-3630657
怒江州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11日
编辑:和志炎
审核:杨长青
终审:谢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