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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泸水市公安局关于涉黑涉恶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的通告

2019/03/28 1.2w 阅读 78 点赞

  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举报,严厉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深挖黑恶势力“ 保护伞”,推动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纵深开展,结合创建“平安城市”目标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现将各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具体表现形式通告如下:

一、十大重点领域

(一) 金融领域

  1.非法涉及以虚假转账、签空白合同、收取保证金、借款打小借条,还款收现金不转账不打借条等方式牟取利益的“套路贷”“校园贷”等。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3.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欺诈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以及追偿代偿资金的。

  4.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协助开展业务的,制售贩卖假人民币。

  5.非法高利放贷或者套取小贷公司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的。

  6.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或者超范围开展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及其他金融组织业务。

(二) 住建行业领域

  1.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恶意竞标、强揽工程,强迫他人接受限定条件或退出竞争;恶意投诉,寻衅滋事,干扰正常招投标秩序,强迫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转包。

  2.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有组织地煽动闹事,恶意堵路挖坑,阻拦施工;强揽土石方、劳务施工和渣土运输;强行租赁建筑机械装备,垄断砂石、装修等建筑材料供应;强收“保护费”、敲诈勒索等。

  3.在工程款结算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中,以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恶意拖欠、随意克扣;有组织地暴力讨薪、聚众滋事、收取回扣。

  4.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以暴力手段强迫被征收入搬迁;蛊惑被征收群众,阻挠征收项目依法进行,采取暴力手段“非访”“闹访”。

  5.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恶意吞并其他房地产公司,暴力强迫其他公司退出项目竞争;以暴力手段欺压、残害业主。

  6.在房屋中介交易过程中,有预谋地强迫交易或恶意挪用客户资金,采取暴力手段驱逐租户,强制上涨或恶意克扣租金押金。

  7.在物业服务中,恶意插手物业管理,以暴力手段阻碍物业项目正常交接;勾结社会闲杂人员滋扰业主,强行指定装修公司和装修材料。

  8.住房公积金使用过程中,非法中介协助缴存职工以虚假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取高额手续费。

  9.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格和补助资金,诱骗、逼迫农户上交回扣。

  10.在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非法干预容积率调整和项目规划审批,为开发商违规修改出让地块容积率充当“保护伞”。

  11.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以暴力手段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为违法占道经营、违法建设等充当“保护伞”。

  12.住建行业存在的其他涉黑涉恶问题。

(三)交通领域

  1.长期盘踞在客运站(点)、学校等场所周边从事非法营运,欺行霸市、抢客的行霸、路霸,干扰正常客运营运秩序,纠集人员对抗或采取暴力方式威胁交通执法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进行恐吓、威胁、围攻和打砸的违法犯罪行为。

  2.在道路运输行业采取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非法垄断、控制道路货物运输行业、货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3.在一定区域、路段有组织性地阻挠执法,如货运车辆集体超载、恶意堵路、集中冲卡、纠集多人多车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4.发生死亡事故后恶意教唆、指使死者家属纠集人员敲诈、勒索或者阻挠交警执法,故意制造事故现场骗保等违法犯罪行为。

  5.多次或者具有团伙性质买卖或使用盗抢、报废、拼组装等来历不合法机动车的违法犯罪行为;多次飙车、驾驶非法改装机动车上路行驶制造噪音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6.长期盘踞在机动车检测站、车辆管理所周边进行非法中介、强行代理、高价代办、组织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作弊等妨害行政管理秩序、影响执法公信力的违法犯罪行为。

  7.车辆发生事故后,施救、修理等行业以高于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恶意敲诈、勒索、恐吓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8.在道路交通管理和机动车驾驶人管理领域内外勾结,包庇、纵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失职失责或干扰、妨碍涉黑涉恶案件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

( 四)国土资源领域

  1.集体土地使用:垄断集体土地资源,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破坏农用地等。

  2.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胁迫征地、寻衅滋事、煽动闹事、阻挠征地、敲诈勒索、侵吞、挪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3.项目招投标:在土地整治、旧村改造、矿山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等项目招标中,恶意竞标围标,限制竞争、强揽工程等。

  4.国土资源权益: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出让、转让、出租过程中,恶意竞标围标、扰乱市场秩序等。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非法开采、勘察、破坏矿产资源等。

  6.执法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欺行霸市、破坏行业管理秩序、威胁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等。

  7.履职:党员干部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对黑恶势力包庇、纵容,充当保护伞的。

(五)工商领域

  1.在市场、商贸集市等场所利用黑恶势力、宗教势力、邪教势力、封建残余势力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聚众滋扰的行霸、市霸。

  2.利用黑恶手段、宗教手段、邪教手段等进行恐吓、威胁、强迫他人参与传销和“精神传销”的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

  3.在消费者投诉中,利用黑恶势力恐吓威胁投诉人的行为。

  4.在棋牌室、游戏室、茶馆等娱乐场所利用黑恶手段组织参与赌博、发放高利贷及涉毒、涉黄的行为。

  5.长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权益,并利用黑恶势力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行为。

  6.利用混淆(傍名牌)、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他人商业信誉、互联网技术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7.供水、供电、供汽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强买强卖、指定交易、垄断市场、滥收费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8.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9.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欺诈行为。

  10.销售非法地面电视卫星接收设施和非法MP3产品的行为。

  11.生产销售“地条钢”、“瘦身钢筋”和其它不合格钢材的行为。

  12.以“资本运作”、“1040工程”、“连锁销售”、“西部大开发”、“红色旅游”、“电子商务”、“原始股投资”、“基金发售”、“网络资本运行”、“网络游戏”等名义实施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

  13.直销企业违规招募直销员、违规组织直销培训、推行团队计酬以及对直销产品作夸大虚假宣传的行为。

  14.私自回收、拆解报废汽车,拼装报废汽车和修理报废汽车的行为。

(六)石油行业

  1.在石油勘探开发、炼化、储备等过程中恶意竞标围标、扰乱市场秩序的。

  2.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胁迫、寻衅滋事、煽动闹事、敲诈勒索、强行收取补偿费等费用。

  3.在石油开发、石油运输过程中通过威胁或暴力等不法手段限制竞争、垄断经营。

  4.党员干部及所有受委托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对黑恶势力包庇、纵容,充当保护伞等。

(七)医疗卫生领域

  1.采取非法手段干预、操控、把持、破坏医疗卫生系统基建项目、设备药品等招标采购工作。

  2.在医疗纠纷调处过程中,专门组织人员插手医疗纠纷,组织、煽动、参与闹事或暴力威胁医闹的行为。

  3.专门从事“摆队形”“占场子”、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非法手段的“职业医闹”。

  4.通过非法手段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寄生在医疗行业等违法行为人员。

  5.违规违法开展业务的黑救护、黑诊所,以暴力手段抗拒执法的。

  6.以非法手段威胁干扰医疗卫生单位正常业务的。

  7.党员干部及所有受委托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对黑恶势力包庇、纵容,充当保护伞等。

(八) 渔业捕捞领域

  1.个人或者集体强行霸占湖岛、河域、滩涂,不服从管理劝告无效以暴力方式对抗清理整治的。

  2.为获取利益有组织开展非法盗采,有组织、有计划向河流、湖泊倾倒废弃物,不服从管理抗拒执法的。

  3.在渔港或水产交易市场强买强卖、期行霸市的。

  4.长期实施“电、炸、毒”鱼以及使用“地拉网”等非法禁用网具进行捕捞,在清理取缔时进行说情和干扰阻挠执法办案的;

  5.本行业干部队伍中与社会闲散人员勾结、充当“保护伞”、执法队伍人员在突击检查行动中给违法分子通风报信,以及其他庇护违法行为的。

(九)旅游景区领域

  1.旅行社或营业部证照不全,违法有组织从事“黑店”、“黑社”、“黑车”、“黑导”垄断经营欺客载客等现象。

  2.旅行社或营业部发布虚假广告、编造虚假合同、存在不合理低价游,或违反旅游合同宣传虚假信息、强迫购物消费、威胁辱骂游客、未经游客同意转团拼团、擅自变更行程、超范围经营、擅自安排收费项目等暴力威胁欺客行为。

  3.旅游包车不具备旅游客运资质,驾驶员不按规定随意停靠私自抬高价格、恶意驱逐客人等行为。

  4.在旅游景区私设“黄赌毒”场所诱骗威胁游客参加“黄赌毒”的行为。

  5.在旅游景区等场所内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行为。

  6.暴力抗法、阻碍执法、威胁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等行为;

  7.党员干部及所有受委托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对涉旅行业内黑恶势力包庇、纵容,充当保护伞等行为。

(十)律师行业领域

  1.律师违反会见规定的;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2.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3.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种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的。

  4.律师帮助涉案人员对受害人、举报人及相关证人采取恐吓、威胁、利诱等方式,胁迫、诱导上述人员作伪证、毁灭证据、妨碍作证的。

  5.律师串通、勾连涉案人员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或帮助涉案人员对证人、受害人打击报复,逃避打击的。

  6.律师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收受贿赂,为涉案人员提供虚假辩护,非法取证办案的,或运用其他非法手段影响案件正常审判帮助涉案人员逃避打击的。

二、 请广大泸水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专项斗争,勇于检举、揭发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线索,同黑恶势力行为作坚决斗争。对于举报线索,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同样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警告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三、举报方式:

电话举报:0886-3622110或0886-3888001

来访举报:接待地点为泸水市公安局(新城区驼峰路21号)一楼接待中心,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邮件举报:泸水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举报箱。

  泸水市公安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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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