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近年来,随着我州对外开放力度不断加大,以及推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力度持续加大,机场及道路交通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增多,人流、物流明显加快,有组织、有规模的政府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民间活动、庆典等各类活动也随之增加,各类活动举办频繁,参加人数不断增加,各类活动场所公开、人群密集、财务集中、活动规模大、活动时间长短不一、临时搭建活动场所设施多,情况交错叠加,一旦安全管理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极易发生安全问题甚至群死群伤事故,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我州涉边涉藏,边境线长,境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各种渗透破坏活动不停,反恐维稳形势严峻,维护全州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任务艰巨而繁重。为全力维护我州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我州各类活动安全管理保卫工作,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坚持各类活动安全管理“谁主办(组织),谁管理,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二、严格坚持各类活动安全管理保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三、严格坚持开展各类活动向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并审批许可(大型活动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活动的有关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
四、属地公安机关紧紧围绕规范活动审批流程,严把安全许可、安全容量、安全检查、秩序维护“四道关”,抓好属地和单位主体责任、风险评估、配套安保等措施落实,加强活动场所视频系统、安检设备、门禁管理等硬件建设,认真制定安保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并严格执行《云南省公安机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风险评估办法(暂行)》,对活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五、承办(组织)方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7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提出相关材料,一经安全许可活动,承办(组织)方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的规模。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六、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经安全许可的活法,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保卫,维护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公安机关制定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八、承办(组织)方、活动场所管理者,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