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演艺企业纾困帮扶措施政策解读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等12个部门印发《云南省关于文旅行业的纾困帮扶措施》“一、实施以奖代补措施。(二)旅游演艺企业。”“对在云南省依法设立且独立运营管理,并在疫情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旅游演艺企业,根据2021年接待游客数量、从业人员数、纳税金额等指标,对全省旅游演艺企业进行综合考评。安排名位序分别给予前20位的旅游演艺企业纾困补助,第1—5名补助100万元,第6—10名补助50万元,第11—20名补助30万元。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保障。”
二、公平性竞争的调整
(一)申报对象:在云南省内从事旅游演艺活动的企业。
(二)评审指标:对2021年度旅游演艺企业接待游客数量、从业人员数、营业收入额3个指标得分进行加权平均后,得出旅游演艺企业综合得分。3项指标分别以百分制计,其中,营业收入额占比40%,接待游客数量占比30%,从业人员数占比30%。
三、申报时间和程序
在云南省内从事旅游演艺活动的企业,在2022年3月23日至3月27日前,通过省财政资金申报系统“阳光云财一网通”网站注册、提交《云南省旅游演艺企业奖补措施申请报告书》,向主要从业地的县区文旅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由文旅部门逐级审核上报。
四、评审程序
(一)州市初评
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初评;征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税务局、人社局等部门意见,出具审查意见;形成《云南省旅游演艺企业奖补措施申报汇总表》;在州市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日;进入“阳光云财一网通”出具州市审核意见。
完成时间:2022年4月2日前
(二)省级复审
1.组建第三方评审专班。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回避原则,组建由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人士组成的云南省旅游演艺企业奖补评审专班。
2.材料审核。评审专班依据《评审细则》,对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报的材料开展复审工作,并对所有参评旅游演艺企业进行综合排名,提出《云南省旅游演艺企业奖补措施综合排名建议名单》。
3.现场检查。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的指导下,云南省旅游演艺企业奖补评审专班依据《评审细则》排名位序前20位的旅游演艺企业组织现场检查工作,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4.意见征询。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税务局、人社厅等部门征询《云南省旅游演艺企业奖补措施综合排名建议名单》意见,出具合规性审查意见。
5.公示上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定《云南省旅游演艺企业拟奖补建议名单》后,在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向社会进行公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待公示期满且未收到投诉意见后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出具审核意见。
公示期满后,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向省财政厅提交奖补名单和资金拨付申请。
完成时间:2022年4月15日前
五、监督管理
(一)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落实好旅游演艺企业奖补各项工作。应向社会扩大《帮扶措施》的政策知晓率、参与度和覆盖面,通过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重点对《帮扶措施》进行广泛宣传,确保当地旅游演艺企业充分了解奖补政策及评审要求。
(二)参评旅游演艺企业应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违规违纪问题,并保障所获得奖补资金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多头申报、套取、骗取财政资金,挪用资金用于理财等套利活动,取消财政政策支持,追回省级资金,予以通报,在三年内不得申报旅游行业发展各类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附1
云南省旅游演艺企业奖补措施评审细则
《云南省旅游演艺企业奖补措施评审细则》以旅游演艺企业2021年度接待游客数量、拥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数、纳税金额、营业收入额作为评审指标。通过对《云南省旅游演艺企业奖补措施申请报告书》等有关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后,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排定名次,最终对全省排名前20名的旅游演艺企业实施奖补。具体细则如下。
一、企业合规性审查
参评旅游演艺企业2021年度,主要领导班子成员无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未发生因旅游演艺企业主要责任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扰乱市场秩序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事件;未发生侵犯旅游者权益的事件;未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等。有任意一项不符合,即企业合规性审查不通过,不具备申报条件。
二、评审指标综合权重计分
对2021年度旅游演艺企业营业收入额、接待游客数量、从业人员数,3个指标得分进行加权平均后,得出旅游演艺企业综合得分。3项指标分别以百分制计,其中,营业收入额占比40%,接待游客数量占比30%,从业人员数占比30%。计算方法为:
1.各企业旅游演艺企业综合得分=营业收入额得分+接待游客数量得分+从业人员数得分;
2.营业收入额得分=企业营业收入额÷营业收入额基准值×100分×40%;
3.企业接待游客数量得分=企业接待游客数量÷企业游客接待总数基准值×100分×30%;
4.企业从业人员数得分=企业从业人员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基准值×100分×30%;
5.各指标基准值:所有申报企业中各单项指标排名第一的数值为基准值。
三、实施总体排名
根据旅游演艺企业综合得分高低排定总体排名名次,综合得分相同的,排名并列,全省取前20家旅游演艺企业实施补助(详见表2)。其中,第1—5名补助100万元,第6—10名补助50万元,第11—20名补助30万元。其中:第5名和6名,第10名和11名,第20名和21名得分相同的,优先以企业营业收入额指标择优排名;仍相同的,依次按照企业接待游客数量、企业从业人员数指标择优排名。
(表1:评分示意及综合排名表)
指标 排名 | 营业收入额 | 接待游客数量 | 从业人员数 | 综合得分 |
第1名 | =营业收入额/基准值*100分*0.4 | =接待游客数量/基准值*100分*0.3 | =从业人员数/基准值*100分*0.3 | |
第2名 | =营业收入额/基准值*100分*0.4 | =接待游客数量/基准值*100分*0.3 | =从业人员数/基准值*100分*0.3 | |
第3名 | =营业收入额/基准值*100分*0.4 | =接待游客数量/基准值*100分*0.3 | =从业人员数/基准值*100分*0.3 | |
第4名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第5名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第6名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第7名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第8名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第9名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第10名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第11名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第12名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第13名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第14名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第15名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第16名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第17名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第18名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第19名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第20名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附2
云南省旅游演艺企业奖补措施实施流程图























附件3
云南省旅游演艺企业自检自查项目
一、必备项目
(一)诚信经营情况
诚信经营情况指旅游演艺企业2021年度主要领导班子成员无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未发生因旅游演艺企业主要责任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扰乱市场秩序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事件;未发生侵犯旅游者权益的事件;未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等。有任意一项不符合,即企业合规性审查不通过,不具备申报条件。
旅游演艺企业应提供2021年度诚信经营情况的支撑台账为:提供本企业2021年度受罚款(含)以上行政处罚记录;如未受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记录,提供企业未受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记录情况说明,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企业鲜章。提供“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出具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概况》,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内、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网站“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内等证明。
二、一般指标
(一)2021年度营业收入额
营业收入额指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旅游演艺企业从事经营性演出活动取得的业务收入(不属于经营性演出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得纳入申报营业收入额当中,例如:出租房屋产生的收入、贷款利息产生的收入等)。
旅游演艺企业应提供2021年度营业收入额的支撑台账为:2021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2021年度游客接待情况
接待游客数量指旅游演艺企业2021年度接待观众总数量。
旅游演艺企业应提供的2021年度游客接待情况的支撑台账包括但不限于:接待游客明细表(填列内容详见下表)、演出场次、演出地点、演出剧院(场地)座位平面图、所有场次的演出票价表、票面单价、购票人信息、票号、其他接待记录等相关材料。
除接待游客明细表之外的所有佐证材料,应与接待明细表中单个演出节目填列的信息相对应,并附在接待明细表之后按演出节目顺序摆放。
(三)2021年度从业人员情况
从业人员情况指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旅游演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从事演艺工作的员工数,应提交劳动合同人员包括专职演员、舞蹈艺员、节目主持人、演艺企划人员、演艺经理、服化道专员等直接参与旅游演艺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旅游演艺企业应提供2021年度从业人员情况的支撑台账为:每月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附件4
资料清单及要求
一、营业收入额
请提供2021年度企业纳税申报表,涵盖期间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所产生的营业收入额,即以2022年1月纳税申报表所列示的营业收入额为准(不属于经营性演出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得纳入申报营业收入额当中)。
二、接待游客数量
与2021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相对应的明细表,表格内容包括演出场次、演出地点、演出剧院(场地)座位平面图、所有场次的演出票价表、票面单价、购票人信息、票号、其他接待记录、提供部分演出票根作为《XX企业2021年XX演出节目游客明细表》附件。
三、从业人员数
提供企业从业人员2021年度每月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所记载信息需包含社保缴费单位名称及缴纳人数;证明材料需加盖社保局或税局的印章或电子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