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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旅游演艺企业纾困帮扶措施政策解读

2022/04/01 2.5k 阅读 203 点赞

旅游演艺企业纾困帮扶措施政策解读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等12个部门印发《云南省关于文旅行业的纾困帮扶措施》“一、实施以奖代补措施。(二)旅游演艺企业。”“对在云南省依法设立且独立运营管理,并在疫情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旅游演艺企业,根据2021年接待游客数量、从业人员数、纳税金额等指标,对全省旅游演艺企业进行综合考评。安排名位序分别给予前20位的旅游演艺企业纾困补助,第1—5名补助100万元,第6—10名补助50万元,第11—20名补助30万元。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保障。”

二、公平性竞争的调整

(一)申报对象:在云南省内从事旅游演艺活动的企业。

(二)评审指标:对2021年度旅游演艺企业接待游客数量、从业人员数、营业收入额3个指标得分进行加权平均后,得出旅游演艺企业综合得分。3项指标分别以百分制计,其中,营业收入额占比40%,接待游客数量占比30%,从业人员数占比30%。

三、申报时间和程序

在云南省内从事旅游演艺活动的企业,在2022年3月23日至3月27日前,通过省财政资金申报系统“阳光云财一网通”网站注册、提交《云南省旅游演艺企业奖补措施申请报告书》,向主要从业地的县区文旅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由文旅部门逐级审核上报。

四、评审程序

(一)州市初评

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初评;征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税务局、人社局等部门意见,出具审查意见;形成《云南省旅游演艺企业奖补措施申报汇总表》;在州市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日;进入“阳光云财一网通”出具州市审核意见。

完成时间:2022年4月2日前

(二)省级复审

1.组建第三方评审专班。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回避原则,组建由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人士组成的云南省旅游演艺企业奖补评审专班。

2.材料审核。评审专班依据《评审细则》,对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报的材料开展复审工作,并对所有参评旅游演艺企业进行综合排名,提出《云南省旅游演艺企业奖补措施综合排名建议名单》。

3.现场检查。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的指导下,云南省旅游演艺企业奖补评审专班依据《评审细则》排名位序前20位的旅游演艺企业组织现场检查工作,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4.意见征询。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税务局、人社厅等部门征询《云南省旅游演艺企业奖补措施综合排名建议名单》意见,出具合规性审查意见。

5.公示上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定《云南省旅游演艺企业拟奖补建议名单》后,在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向社会进行公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待公示期满且未收到投诉意见后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出具审核意见。

公示期满后,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向省财政厅提交奖补名单和资金拨付申请。

完成时间:2022年4月15日前

五、监督管理

(一)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落实好旅游演艺企业奖补各项工作。应向社会扩大《帮扶措施》的政策知晓率、参与度和覆盖面,通过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重点对《帮扶措施》进行广泛宣传,确保当地旅游演艺企业充分了解奖补政策及评审要求。

(二)参评旅游演艺企业应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违规违纪问题,并保障所获得奖补资金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多头申报、套取、骗取财政资金,挪用资金用于理财等套利活动,取消财政政策支持,追回省级资金,予以通报,在三年内不得申报旅游行业发展各类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附1

云南省旅游演艺企业奖补措施评审细则

《云南省旅游演艺企业奖补措施评审细则》以旅游演艺企业2021年度接待游客数量、拥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数、纳税金额、营业收入额作为评审指标。通过对《云南省旅游演艺企业奖补措施申请报告书》等有关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后,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排定名次,最终对全省排名前20名的旅游演艺企业实施奖补。具体细则如下。

一、企业合规性审查

参评旅游演艺企业2021年度,主要领导班子成员无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未发生因旅游演艺企业主要责任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扰乱市场秩序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事件;未发生侵犯旅游者权益的事件;未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等。有任意一项不符合,即企业合规性审查不通过,不具备申报条件。

二、评审指标综合权重计分

对2021年度旅游演艺企业营业收入额、接待游客数量、从业人员数,3个指标得分进行加权平均后,得出旅游演艺企业综合得分。3项指标分别以百分制计,其中,营业收入额占比40%,接待游客数量占比30%,从业人员数占比30%。计算方法为:

1.各企业旅游演艺企业综合得分=营业收入额得分+接待游客数量得分+从业人员数得分;

2.营业收入额得分=企业营业收入额÷营业收入额基准值×100分×40%;

3.企业接待游客数量得分=企业接待游客数量÷企业游客接待总数基准值×100分×30%;

4.企业从业人员数得分=企业从业人员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基准值×100分×30%;

5.各指标基准值:所有申报企业中各单项指标排名第一的数值为基准值。

三、实施总体排名

根据旅游演艺企业综合得分高低排定总体排名名次,综合得分相同的,排名并列,全省取前20家旅游演艺企业实施补助(详见表2)。其中,第1—5名补助100万元,第6—10名补助50万元,第11—20名补助30万元。其中:第5名和6名,第10名和11名,第20名和21名得分相同的,优先以企业营业收入额指标择优排名;仍相同的,依次按照企业接待游客数量、企业从业人员数指标择优排名。

(表1:评分示意及综合排名表)

指标

排名

营业收入额

接待游客数量

从业人员数

综合得分

第1名

=营业收入额/基准值*100分*0.4

=接待游客数量/基准值*100分*0.3

=从业人员数/基准值*100分*0.3


第2名

=营业收入额/基准值*100分*0.4

=接待游客数量/基准值*100分*0.3

=从业人员数/基准值*100分*0.3


第3名

=营业收入额/基准值*100分*0.4

=接待游客数量/基准值*100分*0.3

=从业人员数/基准值*100分*0.3


第4名

同上

同上

同上


第5名

同上

同上

同上


第6名

同上

同上

同上


第7名

同上

同上

同上


第8名

同上

同上

同上


第9名

同上

同上

同上


第10名

同上

同上

同上


第11名

同上

同上

同上


第12名

同上

同上

同上


第13名

同上

同上

同上


第14名

同上

同上

同上


第15名

同上

同上

同上


第16名

同上

同上

同上


第17名

同上

同上

同上


第18名

同上

同上

同上


第19名

同上

同上

同上


第20名

同上

同上

同上


附2

云南省旅游演艺企业奖补措施实施流程图

附件3

云南省旅游演艺企业自检自查项目

一、必备项目

(一)诚信经营情况

诚信经营情况指旅游演艺企业2021年度主要领导班子成员无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未发生因旅游演艺企业主要责任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扰乱市场秩序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事件;未发生侵犯旅游者权益的事件;未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等。有任意一项不符合,即企业合规性审查不通过,不具备申报条件。

旅游演艺企业应提供2021年度诚信经营情况的支撑台账为:提供本企业2021年度受罚款(含)以上行政处罚记录;如未受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记录,提供企业未受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记录情况说明,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企业鲜章。提供“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出具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概况》,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内、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网站“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内等证明。

二、一般指标

(一)2021年度营业收入额

营业收入额指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旅游演艺企业从事经营性演出活动取得的业务收入(不属于经营性演出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得纳入申报营业收入额当中,例如:出租房屋产生的收入、贷款利息产生的收入等)。

旅游演艺企业应提供2021年度营业收入额的支撑台账为:2021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2021年度游客接待情况

接待游客数量指旅游演艺企业2021年度接待观众总数量。

旅游演艺企业应提供的2021年度游客接待情况的支撑台账包括但不限于:接待游客明细表(填列内容详见下表)、演出场次、演出地点、演出剧院(场地)座位平面图、所有场次的演出票价表、票面单价、购票人信息、票号、其他接待记录等相关材料。

除接待游客明细表之外的所有佐证材料,应与接待明细表中单个演出节目填列的信息相对应,并附在接待明细表之后按演出节目顺序摆放。

(三)2021年度从业人员情况

从业人员情况指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旅游演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从事演艺工作的员工数,应提交劳动合同人员包括专职演员、舞蹈艺员、节目主持人、演艺企划人员、演艺经理、服化道专员等直接参与旅游演艺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旅游演艺企业应提供2021年度从业人员情况的支撑台账为:每月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附件4

资料清单及要求

一、营业收入额

请提供2021年度企业纳税申报表,涵盖期间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所产生的营业收入额,即以2022年1月纳税申报表所列示的营业收入额为准(不属于经营性演出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得纳入申报营业收入额当中)。

二、接待游客数量

与2021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相对应的明细表,表格内容包括演出场次、演出地点、演出剧院(场地)座位平面图、所有场次的演出票价表、票面单价、购票人信息、票号、其他接待记录、提供部分演出票根作为《XX企业2021年XX演出节目游客明细表》附件。

三、从业人员数

提供企业从业人员2021年度每月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所记载信息需包含社保缴费单位名称及缴纳人数;证明材料需加盖社保局或税局的印章或电子印章。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