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市
政策部门公告

关于印发《怒江州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12/04 1.5w 阅读 96 点赞

各州级有关单位,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怒江州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运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紧扣培育发展壮大“三大经济”工作任务,聚焦怒江重点产业、教育医疗、文化旅游、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科技人才需求,助力怒江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及《怒江州“兴谷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怒江州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怒江州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怒江州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5日

怒江州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怒江州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运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及《怒江州“兴谷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站建设旨在围绕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和州委“三步走”奋斗目标,紧扣培育发展壮大 “三大经济”工作任务,因地制宜念好“山水经”、打好“生态牌”、做好“边文章”,持续强化“科技、人才、金融、品牌、市场”五个赋能。聚焦怒江重点产业、教育医疗、文化旅游、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科技人才需求,鼓励和支持州外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在怒江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助力怒江教育医疗水平、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促进怒江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工作站建设按照“围绕中心、聚焦重点、注重质效、服务发展”的原则,搭建高层次创新合作平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关键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和理念创新,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引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补齐科技创新、人才发展短板。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在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人社局、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科协等单位共同组建怒江州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站管委会),主要负责全州工作站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及规划政策制定,审议建立工作站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工作站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工作站管委会下设怒江州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州科技局(以下简称:工作站管委会办公室),作为工作站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职责如下:

(一)承担工作站管委会的日常工作,按照工作站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抓好工作落实,向工作站管委会提出需要审定的建议、事项。

(二)负责工作站建设的日常管理,协调解决工作站在建设、运行、管理中的一般问题,不定期对工作站随访检查,建站单位要配合检查并及时整改发现问题。

(三)负责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及州外高校、科研院所等的联络,协调服务院士(专家)与建站单位对接事宜,负责提供院士(专家)及工作站信息。

(四)完成工作站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建站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和运行主体,履行工作站建设运行与管理的主体责任。职责如下:

(一)负责与院士(专家)共同制定3年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制定经费管理使用方案、工作成果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负责为工作站提供办公、研究和实验条件,提供研发及成果转化经费和后勤保障服务等。

(三)负责制定本单位工作站管理制度或细则,明确各方职责;负责督促工作站目标任务推进,定期报送工作站运行情况。

(四)配合工作站管委会办公室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与院士(专家)共同协调好院士(专家)所在单位、合作建站单位、联合建站单位的关系。

(五)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共同申报州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并组织实施等。

第七条  院士(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与建站单位开展联合科研攻关,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共同研发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设备,培育新品种等。

(二)推动科研成果在怒江转移转化和应用示范。

(三)争取科技项目支持,帮带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四)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技能培训活动。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八条  申请建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怒江州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科研院所、学校、医疗机构等,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风险。

(二)拥有一定水平的研发团队,具备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三)与相关领域1名及以上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签订3年及以上的建站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合作目标、权利和义务、详细合作计划等。

(四)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专家)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服务保障。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建有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承担过州级及以上项目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建站单位引进的院士(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院士工作站的,应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建站的,经工作管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初审后,提请工作站管委会研究。

(二)建立专家工作站的,应在所属学术和行业领域里具有一定水平的教授、专家、学者等人才。入选“兴谷英才支持计划”以上相当层次人才的,优先支持建站;

(三)院士(专家)与建站单位协议约定建站3年内,至少有1项技术成果在怒江转化应用;

(四)专家原则上每年为建站单位服务时间(含线上服务)累计3个月以上,实地有效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不少于10天;院士原则上每年为建站单位服务时间(含线上服务)不少于30天,实地服务不少于1次;每名院士(专家)建站不超过1个。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工作站的建立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申报认定,以书面申报的方式进行,每年申报1次。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申报。申请建站单位,根据工作站管委会办公室发布的工作站年度申报通知,提交《怒江州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书》等申报材料;

(二)初审。申请建站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科协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推荐意见,报工作站管委会办公室;

(三)复审。工作站管委会办公室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开展形式审查,对申报单位开展社会信用记录核查,必要时到申请建站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四)评审。由工作站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采取材料评审方式,对申报单位上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具体评审意见,由工作站管委会办公室参考专家评审意见和核查情况,集体决策提出拟建立工作站建议名单;

(五)立项审批。拟建立的工作站;通过审议的,报请工作站管委会审定批准;

(六)认定授牌。经工作站管委会审定批准建立的工作站,由工作站管委会发文予以认定并授牌。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院士(专家)围绕怒江重大共性科技创新需求,与多家单位合作建立工作站或多位院士(专家)建立联合工作站。建站单位和合作单位经审议认定后予以共同授牌。

第十二条  工作站名称统一为“怒江州XXX院士(专家)工作站”,并注明建站单位、合作单位、建站期限等。

第十三条  建站单位自获准建站通知发布15日内,制订工作站3年运行实施方案,填报《怒江州院士(专家)工作站合同书》和《怒江州院士(专家)工作站资金预算书》,经申报单位、推荐单位盖章同意后,将原件报工作站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工作站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确需进行合并、重组、撤销、终止或工作内容需要调整的,由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报工作站管委会办公室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工作站管委会审核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五章  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工作站经评审认定后,从州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特殊经费支持,经费按年度拨付,用于专家进站服务期间的交通保障、食宿等费用。专项周期为3年,每个州级院士工作站给予建站单位3年30万元经费支持,给予专项主管部门3年3万元工作经费支持。每个州级专家工作站给予3年9万元经费支持,给予专项主管部门3年1.5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工作站补助经费由建站单位采取“专账管理”的方式负责统筹管理使用,应按照经费预算书支出,要做到规范管理、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结算准确;对与多名院士(专家)或与多家单位合作建站或者联合建站的,原则上每个工作站专项经费总额不变,经费由主要建站单位负责管理,合作建站单位参与使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每年对建站期满1年(含)以上的工作站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站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工作站实施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和决算材料。年度评价和建站期满综合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运用:

(一)建站期满1年(含)以上的工作站,年度绩效评价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根据补贴标准按年度拨付专家工作站和专项主管部门支持经费;连续3年考核优秀的,追加1年经费支持。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站单位,予以摘牌,并根据审计结果退回已支持的财政经费。

(二)建站期满的工作站期满综合评价等级为优秀的,经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报工作站管委会审批,可优先推荐申报新的院士专家工作站项目或申请进入下一个3年工作站任务期。

第七章  诚信监督

第十九条  严肃监督执纪问责,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建站单位和工作站认定资格,并列入科研信用记录,取消建站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和州人才项目的资格,并追回已支持的财政资金: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认定资格。

(二)不落实配套条件,不履行建站协议,导致工作站目标任务无法完成,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挪用项目经费,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

(四)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对相关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