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变动,红利波同志将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本人提出辞去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州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红利波同志辞去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州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