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怒江州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怒江州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登记管理,我局起草了《怒江州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集时间:2026年3月13日—2026年3月27日
电子邮箱:2454300373@qq.com
通讯地址: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大练地街道怒江州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673200
附件:《怒江州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登记管理规定 (试行)》(征求意见稿)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3日
附件
怒江州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境内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怒江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本规定所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新设,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设,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怒江州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登记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四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分类管理,执行《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HJ 1312—2023)。
(一)设置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当进行审批管理。
(二)上款规定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内;
(二)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
(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要民生工程的入河排污口外,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六条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州行政区域内,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外,其余应开展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第七条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以下简称“各县(市)分局”)负责属地行政区域内除应当进行审批管理的入河排污口外,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登记管理的全部工作。
第八条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应共同或委托一方提出审批或登记申请,并自行协商明确各自责任。
第九条 责任主体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与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做好衔接;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材料可直接引用满足入河排污口论证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内容,并注明引用出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一)责任主体属于造纸、焦化、氮肥、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电镀、冶金、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的;
(二)排放放射性物质、重金属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三)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简要分析材料。
第十条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承诺审批时限在法定审批时限内压缩75%,即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开展专家评审、听证、现场查勘等活动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责任主体应当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前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提出设置申请,并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等方式,向怒江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授权云南兰坪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批的入河排污口,提交至兰坪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下列材料纸质版1份。申请单位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
(三)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州生态环境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在政务平台进行处理。
(一)予以受理情形:
属于州生态环境局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予以受理。逾期未受理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
1.符合第五条相关情形的;
2.依法不需要对排污口设置审批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存在错误的(一次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不属于怒江州生态环境局审批权限内的(告知申请单位相应审批部门)。
第十三条 技术审查。州生态环境局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实施并行审查,委托技术审查机构或由局机关业务负责科室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现场查勘等技术审查活动,由相关业务科室及相关分局分别提出意见,重大复杂项目可视情况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技术审查或听证期间应在政务平台进行暂停处理。
(一)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在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委托或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应当提交简要分析材料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视情况委托或组织开展技术审查。
(二)技术审查机构应当制定审查工作规范,明确审查流程、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及依据、审查责任等内容,并报州生态环境局备案。
(三)技术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要求开展技术审查工作,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或者现场查勘等。评审专家在评审时应独立、科学、公正地开展工作,专家意见需签字存档。
(四)组织专家评审,应对申请材料是否满足审批要求作出意见,同时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排污口,提出申请材料修改和问题整改完成时限。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申请审查终止,由州生态环境局在政务平台结束审批流程。申请单位需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完善申请材料和现场问题整改后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未通过专家评审;
2.超过时限未提交完善后的申请材料或未完成现场问题整改的。
(六)技术审查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出具书面技术评估意见,并对技术评估意见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专家审查确定的申请材料完善、现场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技术审查时限内。
第十四条 听证。州生态环境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需要召开听证会议听取意见进行审批的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听证程序召开听证会。
第十五条 审批决定。州生态环境局采取会议形式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实行集体审查。根据集体审查意见,对准予许可的,颁发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不予许可的,由局机关业务负责科室起草不予许可理由报法规宣教与督察科开展法制审核。法规宣教与督察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州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法律救济途径,在政务平台确认结束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送达。入河排污口行政许可相关文书由局机关业务负责科室交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送达。取件人员应签署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执单。
第十七条 公告。州生态环境局作出审批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怒江州人民政府网站对决定书进行公告。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因责任主体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责任主体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州生态环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州生态环境局在收到决定书变更申请后,由局机关业务负责科室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颁发入河排污口变更决定书。信息变更应在八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入河排污口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发生重大改变,或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提高,应重新向州生态环境局提出设置申请。
第二十条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入河排污口不再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在自行拆除或者关闭入河排污口之日起30日内,向州生态环境局申请注销决定书,由局机关业务负责科室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对决定书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受州生态环境局委托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审批的单位,应在受委托范围内参照本规定明确的审查程序及时限开展工作,使用本规定相关文书模板,规范使用文书号,加盖行政审批章,并于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州生态环境局。州生态环境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入河排污口,由各县(市)分局负责开展审查,可采用现场查勘、书面审查等方式,符合登记管理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前,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等方式,向所在地县(市)分局提交下列材料纸质版1份。申请单位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二)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分局按照以下要点开展审查。
(一)合规性检查。符合第五条相关情形的不予登记,应一次性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符合第四条(一)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二)形式审查。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格式(如是否加盖公章、是否填写关键信息)。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进行登记并纳入管理台账;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内容。
第二十六条 已登记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以及排放特征发生变动,符合第四条(一)规定情形的,应当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分局负责登记的入河排污口不再使用的,责任主体在自行拆除或者关闭入河排污口后,向负责登记的分局申请注销登记表,由负责登记的分局对登记表予以注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以及受委托开展审批的相关单位对进行审批、登记管理的排污口应予以规范编码,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实行动态更新和信息化管理,纳入国家和省级有关入河排污口监管平台。
第二十九条 州生态环境局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委托或组织开展技术审查,不得向申请单位、排污口设置论证材料编制单位收取或转嫁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各县(市)分局应加强监督监测和现场检查,发现违法排污行为及时查处。入河排污口监督监测应纳入各县(市)年度污染源执法监测计划,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参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HJ 1387—2024)执行。
第三十一条 赋权云南兰坪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事项,参照国家及省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怒江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1.怒江州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流程图
2.怒江州入河排污口设置登记流程图
3.怒江州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文书编号规则
4.怒江州入河排污口编码结构示意图及编码表
5.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样式)
6.××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样式)
7.××不予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样式)
8.入河排污口登记表(样式)
9.入河排污口变更(注销)申请(决定)书(样式)
10.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单
11.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单
1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单
13.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执单
附件1
怒江州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流程图
附件2
怒江州入河排污口设置登记流程图
附件3
怒江州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文书编号规则
一、适用范围
该编码规则适用于怒江州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同意设置决定书和不予设置决定书。
二、文书编号格式
怒江州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文书号统一为“怒环审〔年份〕单位编码-顺序号”,其中,年份指做出审批决定的年度,四位数;单位编码指实际执行审批的单位编码,1位数;顺序号指当年审批决定书的顺序号,不设虚位,取实际顺序数。
三、单位编码
除怒江州生态环境局编码外,其他受怒江州生态环境局委托开展审批的单位,编码根据实际委托情况进行调整,若委托事权撤销,则相应编码停用,不得将该编码重新赋予其他单位;若该单位被重新委托的,可重新启用该编码。有新增受委托单位的,应按照顺序赋予编码。
审批单位 | 单位编码 |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 | 1 |
云南兰坪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2 |
四、示例
(一)2026年怒江州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第2份决定书,文号为“怒环审〔2026〕1-2”。
(二)2026年云南兰坪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批的第3份决定书,文号为“怒环审〔2026〕2-3”。
附件4
怒江州入河排污口编码结构示意图及编码表
附件5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样式) 入河排污口名称: 申请单位(签章):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 |||||||||
入河排污口类型 | £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其他参照上述管理的入河排污口 | ||||||||
设置(申请)类型 | £新设 £改设 £扩大 | ||||||||
入河排污口编码 | |||||||||
责任主体基本信息 | |||||||||
责任主体1(申请单位)名称:(单一责任主体只需填写此项) | |||||||||
详细地址 | 云南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姓名: 联系电话: | ||||||||
行业类别 | |||||||||
排放标准 | |||||||||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 |||||||||
厂界污水排放口坐标 | 经度:º 纬度:º | ||||||||
是否位于产业园区 | £是(园区名称:) £否 | ||||||||
是否位于化工园区 | £是(园区名称:) £否 |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
责任主体2(申请单位)名称: | |||||||||
详细地址 | 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姓名: 联系电话: | ||||||||
行业类别 | |||||||||
排放标准 | |||||||||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 |||||||||
厂界污水排放口坐标 | 经度:º 纬度:º | ||||||||
是否位于产业园区 | £是(园区名称:) £否 | ||||||||
是否位于化工园区 | £是(园区名称:) £否 |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
…… | |||||||||
责任主体N(申请单位)名称: | |||||||||
详细地址 | 云南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姓名: 联系电话: | ||||||||
行业类别 | |||||||||
排放标准 | |||||||||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 |||||||||
厂界污水排放口坐标 | 经度:º 纬度:º | ||||||||
是否位于产业园区 | £是(园区名称:) £否 | ||||||||
是否位于化工园区 | £是(园区名称:) £否 |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
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污水去向 | 所在行政区域:云南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 | ||||||||
排入水体名称: | |||||||||
所在流域: | |||||||||
经度:º 纬度:º | |||||||||
污水排放方式 | £连续 £间歇 | 入河 方式 | £明渠 £管道 £泵站 £涵闸 £箱涵 £其他:_______ | ||||||
是否共用 | £是 £否 | ||||||||
入河排污口 截面信息 | £圆形截面:d= m,S= m2 | ||||||||
£方形截面:L×B= m× m,S= m2 | |||||||||
£其他形状截面:S= m2 | |||||||||
建成时间 | £已建成 时间: £拟启用 时间: | ||||||||
申请的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
污染物种类 | 排放浓度 (mg/L) | 全年 | 特殊时段 (__月至__月) | ||||||
污水排放量(万t/a) | 污染物排放量(t/a) | 污水日排放量(t/d) | 污染物日排放量(t/d) | ||||||
入河排污口合计(单一责任主体只需填写此项) | |||||||||
COD | |||||||||
NH3-N | |||||||||
TN | |||||||||
TP | |||||||||
…… (其他重点污染物 新增行依次列出,下同) | |||||||||
责任主体1:(名称) | |||||||||
COD | |||||||||
NH3-N | |||||||||
TN | |||||||||
TP | |||||||||
…… | |||||||||
责任主体2:(名称) | |||||||||
COD | |||||||||
NH3-N | |||||||||
TN | |||||||||
TP | |||||||||
…… | |||||||||
责任主体N:(名称) | |||||||||
COD | |||||||||
NH3-N | |||||||||
TN | |||||||||
TP | |||||||||
…… | |||||||||
申请理由: |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结论: | |||||||||
污水排放路径图(排污单位-排污管线-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 | |||||||||
填 写 说 明
1.“入河排污口名称”:按照HJ1235规定填写。
2.“申请单位”:填写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即为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可以委托其中一个责任主体提出申请。
3.“入河排污口类型”:依据HJ1312勾选。
4.“设置(申请)类型”:根据实际情况勾选。新设,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设,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5.“入河排污口编码”:按照HJ1235规定填写。尚未获取入河排污口编码的,可不填写。
6.“责任主体1(申请单位)名称”“责任主体2(申请单位)名称”“责任主体N(申请单位)名称”:填写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名称;当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逐一填写责任主体名称。此表及相应内容可根据责任主体数量增续。
7.“详细地址”:填写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详细地址,具体格式为“**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门牌号”。
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多证合一”后证照上的内容填写。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9.“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填写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10.“行业类别”:按照GB/T4754规定的行业规范填写,格式为“四级行业代码+行业名”,如“4620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GB/T4754未规定的可不填写。
11.“排放标准”:填写排污单位执行的水污染物相关排放标准(排放要求)完整名称、标准号(文件号)及执行标准等级,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12.“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填写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上的证书编码或者排污登记编码。如尚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尚未实施排污登记,填写“尚未申请”。
13.“所在行政区域”:填写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所在位置,具体格式为“**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门牌号或者具体置”。
14.“排入水体名称”:填写入河排污口直接排入的河流(含运河、沟、渠等)、湖泊、水库名称。
15.“所在流域”:填写西南诸河(澜沧江流域)、西南诸河(怒江流域)、西南诸河(伊洛瓦底江流域)。
16.“经度”“纬度”:采用十进制,精确到小数点后六位,采用CGCS2000坐标系。
17.“污水排放方式”“是否共用”“入河方式”:以“√”勾选相应选项,“入河方式”勾选“其他”的,须填写具体的入河方式。
18.“入河排污口截面信息”:入河排污口为圆形截面的,填写直径d和截面面积S;入河排污口为方形截面的,填写长L、宽B以及截面面积S;入河排污口为其他形状截面的,填写截面面积S,长度单位m指米,面积单位m2指平方米。
19.“建成时间”:填写入河排污口实际建成时间或拟启用时间,采用YYYYMM格式,如2024年6月建成的,填写“202406”,不明确的填写“不详”。
20.“申请的入河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按照HJ525规定,填写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全年通过入河排污口排放的污水排放量、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特殊时段污水日排放量、重点污染物日排放量。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各申请单位应逐一填写各自申请量。具体测算方法参照HJ1386规定。mg/L指毫克/升,t/a指吨/年,t/d指吨/日。
21.“申请理由”:简述入河排污口设置的需求、可行性。
22.“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结论”:填写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的结论。
23.“污水排放路径图(排污单位-排污管线-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应清晰标明排污单位、排污管线走向、入河排污口及受纳水体的位置,明确与邻近各级考核断面、相关保护区域的位置关系,排污管线应标明长度信息,示意图应标明指北针。采用JPG、JPEG、GIF等格式图片的,分辨率不低于300dpi。
24.按实际的责任主体情况填表,删除样表中多余的责任主体填表项以及表中带“……”项。
附件6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样式)
文书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我部门提出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的规定,同意××入河排污口设置,有关决定详见附件。
附件:××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表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
×年×月×日
附件
××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表
一、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 ||||||||
入河排污口类型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
按照HJ1312分类 | 按照HJ1312分类 | 按照HJ1312分类 | ||||||
入河排污口名称 | 按照HJ1235规定予以命名 | |||||||
入河排污口编码 | 按照HJ1235规定予以编码 | |||||||
设置类型 | £新设 £改设 £扩大 | |||||||
二、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 ||||||||
责任主体1名称: | ||||||||
详细地址 | 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姓名: 联系电话: | |||||||
行业类别 | ||||||||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 ||||||||
厂界污水排放口坐标 | 经度: 纬度: | |||||||
是否位于产业园区 | £是(园区名称:) £否 | |||||||
是否位于化工园区 | £是(园区名称:) £否 | |||||||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 ||||||||
责任主体2名称: | ||||||||
详细地址 | 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姓名: 联系电话: | |||||||
行业类别 | ||||||||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 ||||||||
厂界污水排放口坐标 | 经度: 纬度: | |||||||
是否位于产业园区 | £是(园区名称:) £否 | |||||||
是否位于化工园区 | £是(园区名称:) £否 | |||||||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 ||||||||
责任主体N名称: | ||||||||
详细地址 | 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姓名: 联系电话: | |||||||
行业类别 | ||||||||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 ||||||||
厂界污水排放口坐标 | 经度: 纬度: | |||||||
是否位于产业园区 | £是(园区名称:) £否 | |||||||
是否位于化工园区 | £是(园区名称:) £否 | |||||||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 ||||||||
三、排污口设置基本信息 | ||||||||
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 所在行政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县(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 | |||||||
排入水体名称: | ||||||||
排污口与排入水体关系: | ||||||||
污水去向: | ||||||||
所在流域: | ||||||||
经度: 纬度: | ||||||||
污水排放方式 | £连续 £间歇 | 入河 方式 | £明渠 £管道 £泵站 £涵闸 £箱涵 £其他:_______ | |||||
是否共用 | £是 £否 | |||||||
入河排污口截面信息 | ||||||||
是否属于规模以上 排污口 | ||||||||
四、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
污染物种类 | 排放浓度(mg/L) | 全年 | 特殊时段(__月至__月) | |||||
污水排放量(万t/a) | 污染物排放量(t/a) | 污水日排放量(t/d) | 污染物日排放量(t/d) | |||||
入河排污口合计(单一责任主体只需记载此项) | ||||||||
COD | ||||||||
NH3-N | ||||||||
TN | ||||||||
TP | ||||||||
…… | ||||||||
责任主体1:(名称) | ||||||||
COD | ||||||||
NH3-N | ||||||||
TN | ||||||||
TP | ||||||||
…… | ||||||||
责任主体2:(名称) | ||||||||
COD | ||||||||
NH3-N | ||||||||
TN | ||||||||
TP | ||||||||
…… | ||||||||
责任主体N:(名称) | ||||||||
COD | ||||||||
NH3-N | ||||||||
TN | ||||||||
TP | ||||||||
(其他重点污染物) | ||||||||
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HJ1386标准要求,该入河排污口的________________等信息应以£标识牌£/二维码/£显示屏£_______等方式在入河排污口处信息公开。 | ||||||||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该入河排污口对应的责任主体(名称)应当按照排污单位有关要求,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包括:…… | ||||||||
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为减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带来的不利影响,入河排污口设置/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监测、巡查、预警等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具体包括:…… | ||||||||
放射性物质管控措施(仅排放放射性物质的入河排污口需要记载): | ||||||||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在满足污染排放要求基础上,应符合相关部门对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问题的保护措施要求; (二)…… | ||||||||
填 写 说 明
“入河排污口类型”:依据HJ1312填报。
2. “入河排污口名称”“入河排污口编码”:按照HJ1235规定记载。改设、扩大或者因其他情形入河排污口已有名称、编码且符合HJ1235规定的,按照已有名称、编码记载。
“设置类型”:根据实际情况勾选。新设,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设,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责任主体基本情况”“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应记载使用该入河排污口的所有责任主体及相关信息。
“责任主体1名称”“责任主体2名称”“责任主体N名称”:记载使用该入河排污口的所有责任主体名称及相关信息。单一责任主体只需记载“责任主体1名称”及相关信息。
“详细地址”:记载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详细地址,具体格式为“**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门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多证合一”后证照上的内容记载。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记载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记载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行业类别”:按照GB/T4754规定的行业规范记载,GB/T4754未规定的可不记载。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记载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上的证书编码或者排污登记编码。如尚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尚未实施排污登记,记载“尚未申请”。
“所在行政区域”:记载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所在位置,具体格式为“**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门牌号或者具体位置”。
“排入水体名称”:记载入河排污口直接排入的河流(含运河、沟、渠等)、湖泊、水库名称。
“所在流域”:记载西南诸河(澜沧江流域)、西南诸河(怒江流域)、西南诸河(伊洛瓦底江流域)。
“经度”“纬度”:采用十进制,精确到小数点后六位,采用CGCS2000坐标系。
“污水排放方式”“是否共用”“入河方式”:以“√”勾选相应选项,“入河方式”勾选“其他”的,须记载具体的入河方式。
“入河排污口截面信息”:入河排污口为圆形截面的,记载直径d和截面面积S(格式:圆形截面:d= m,S= m2);入河排污口为方形截面的,记载长L、宽B以及截面面积S(格式:L×B= m× m,S= m2);入河排污口为其他形状截面的,记载截面面积S,(格式:其他形状截面:S= m2)。长度单位m指米,面积单位m2指平方米。
“入河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按照HJ 525规定,记载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全年通过入河排污口排放的污水排放量、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特殊时段污水日排放量、重点污染物日排放量。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应记载每个责任主体的入河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特殊时段的限制排放要求。具体确定方法参照HJ1386规定。mg/L指毫克/升,t/a指吨/年,t/d指吨/日。
“信息公开要求”:根据HJ1309、HJ1386标准要求,明确入河排污口需要公开的信息及公开方式。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情况,明确入河排污口对应的责任主体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编制要求以及应采取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如无具体要求的,可不记载具体内容。
“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情况,明确责任主体应采取的入河排污口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如无具体要求的,可不记载具体内容。
“放射性物质管控措施”: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情况,明确责任主体应采取的放射性物质管控措施。如不涉及放射性物质管控,可不记载具体内容。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情况,明确责任主体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如无具体要求的,可不记载具体内容。
附件7
××不予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样式)
文书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我部门提出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认为你单位的申请不符合法定的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第××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设置。理由如下:
1.××××××××××××××××××××;
……
综上,……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
×年×月×日
附件8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样式)
入河排污口名称 | ||||||
入河排污口编码 | ||||||
入河排污口类型 | £工业排污口 具体分类:£工业企业雨洪排口;£矿山雨洪排口;£尾矿库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 | |||||
£农业排口 具体分类:£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 | ||||||
£其他排口 具体分类:£大中型灌区排口;£港口码头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 £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其他排污口 | ||||||
责任主体1(申请单位)名称:(单一责任主体只需填写此项)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责任主体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 ||||||
责任主体2(申请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责任主体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 ||||||
…… | ||||||
责任主体N(申请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责任主体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 ||||||
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 所在行政区域:云南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 | |||||
排入水体名称: | ||||||
所在流域: | ||||||
经度:º 纬度:º | ||||||
污水排放方式 | £连续 £间歇 | 入河方式 | £明渠 £管道 £泵站 £涵闸 £箱涵 £其他:_______ | |||
是否共用 | £是 £否 | |||||
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 ||||||
填 写 说 明
“入河排污口名称”“入河排污口编码”:按照HJ1235规定填写。尚未获取入河排污口编码的,可不填写。
“入河排污口类型”:依据HJ1312选择。
“责任主体1(申请单位)名称”“责任主体2(申请单位)名称”“责任主体N(申请单位)名称”:填写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名称;当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逐一填写责任主体名称。此表及相应内容可根据责任主体数量增续。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填写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联系人的联系电话。
“责任主体地址”:填写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详细地址,具体格式为“**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门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多证合一”后证照上的内容填写。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填写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上的证书编码或者排污登记编码。如尚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尚未实施排污登记,填写“尚未申请”。如责任主体未纳入排污许可监管范围的,填写“无”。
“所在行政区域”:填写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所在位置,具体格式为“**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门牌号或者具体位 置”。
“排入水体名称”:填写入河排污口直接排入的河流(含运河、沟、渠等)、湖泊、水库名称。
“所在流域”:填写长江流域、珠江流域、西南诸河(红河流域)、西南诸河(澜沧江流域)、西南诸河(怒江流域)、西南诸河(伊洛瓦底江流域)。
“经度”“纬度”:采用十进制,精确到小数点后六位,采用CGCS2000坐标系。
“污水排放方式”“是否共用”“入河方式”:以“√”勾选相应选项,“入河方式”勾选“其他”的,须填写具体的入河方式。
“主管部门意见”: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确认并登记。
按实际的责任主体情况填表,删除样表中多余的责任主体填表项以及表中带“……”项。
附件9
入河排污口变更(注销)申请(决定)书(样式)
入河排污口类型 | £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其他: |
入河排污口名称 | (应与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或者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名称一致) |
入河排污口编码 | (应与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或者入河排污口登记表编码一致) |
入河排污口详细地址 |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县(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 |
申请类型 | £变更 £注销 |
申请单位名称 (责任主体) | |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姓名: 联系电话: |
是否为共用排污口 | £是 £否 (如填是,其他责任主体是否知情£是 £否) |
£申请变更事项 (变更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信息勾选并填报此栏) | 申请变更事项:£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名称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 £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其他情形 事项原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变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申请注销事项 (注销入河排污口勾选并填报此栏) | 我单位因__________________原因,申请注销该入河排污口(£___________号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___________号入河排污口登记表)。我单位已自行拆除/关闭该入河排污口及相关排污管线,不再通过该入河排污口排水。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 | (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
注:如为共用排污口,主管部门同意后,本文件应发各责任主体留档。
附件10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单
编 号 | 202X-XXX | |||
申请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
申请单位/申请人 | 法人代表 | |||
组织机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受理意见 |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公司)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所提交的下列材料: 1.…… 2.…… 3.…… 经审查,你单位(公司)申请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等规定,现予受理。 | |||
经办人及 执法证号 | 联系电话 | |||
监督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注:本受理通知单一式二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
××××年××月××日
附件11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单
编 号 | 202X-XXX | |||
申请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
申请单位/申请人 | 法人代表 | |||
组织机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不予受理意见 及原因 | 年 月 日,你单位(公司)向本机关提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具体选择填写属于以下的某种情形): 1.该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请向其他有权行政机关名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必须注明具体情形和法定依据)。 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 |||
经办人及 执法证号 | 联系电话 | |||
监督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注:本受理通知单一式二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
××××年××月××日
附件12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单
编 号 | 202X-XXX | |||
申请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
申请单位/申请人 | 法人代表 | |||
组织机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不予受理意见 及原因 | 年 月 日,你单位(公司)向本机关提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发现单位(公司)所送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存在问题及需补正的内容如下: 1.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条第项第款的规定,应当正;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条第项第款的规定,应当正; 3.……(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上述内容)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将补正后的材料送本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 |||
经办人及 执法证号 | 联系电话 | |||
监督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注:本受理通知单一式二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
××××年××月××日
附件13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执单
事 项 |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 ||
受送达人 | |||
送达文书名称 及文号 | |||
1 | |||
2 | |||
3 | |||
…… | …… | ||
送达方式 | |||
送达日期 | |||
送达人员 | |||
收件人签字 | |||
代收人签字 |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
备 注 | |||
注:拒收的应当注明;文书送达相对人签收后,该回证收回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