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市
政策政策解读

《怒江州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2021/12/13 3.4k 阅读 130 点赞

为依法稳妥推进我州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切实营造安全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省营商环境评估评价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怒江州实际,出台了《怒江州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建立政府各部门与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合力处置”的长效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协调解决好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涉及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等方面的问题。为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文件精神,现就工作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建立联动机制,明确部门职责。成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州政府常务副州长担任,副组长由州法院院长担任,成员由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市场监管局、州信访局、州医保局、州税务局、怒江银保监分局、人行怒江中支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各成员单位指定相应科室主要负责同志为联动机制联络员,代表所在单位参加日常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政府办公室,由州政府联系副秘书长任主任,州法院有关审判庭长任副主任,负责具体事务协调联络工作。根据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实际,结合部门职能,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夯实工作责任,推动各部门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加强联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机制。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建立三个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书面函告机制。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后,要指导管理人书面告知各成员单位关于破产案件情况。成员单位在接到告知后,应在指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破产企业应缴纳税、费、罚款等债权,并协助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二是建立个别协调机制。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中遇到困难和问题,需特定成员单位协调、解决时,由法院、管理人与该成员单位进行个别协调。三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根据企业破产工作需要,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破产管理人等相关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宏观层面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需多部门协调解决的具体问题。

三、根据工作需要,强化保障措施。一是加强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协调阶段的全程协调。三是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作用,协调解决破产审判涉及的产权瑕疵、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产业调整、社保费用、税务办理、信用修复、工商注销、破产费用保障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


相关文件: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怒江州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