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
怒政办发〔2019〕6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和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话会议精神,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8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履职尽责,切实加强非洲猪瘟疫情防控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把非洲猪瘟防控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花大力气、下真功夫来抓,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亲自研究部署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好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坚决落实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决打好非洲猪瘟疫情阻击战和歼灭战。
(二)严格落实关键防控措施。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指导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兽医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封闭饲养、全进全出、清洗消毒、隔离观察、空栏净化等措施,严格车辆、人员和物品等出入场管理,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疫情的传播。督促养殖场(户)落实养殖档案制度,按规定加施牲畜标识,建立生猪可追溯体系。严格落实非洲猪瘟检测和疫情报告制度,及早发现和处置隐患,严防疫情扩散。同时,加强边境一线的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完善境外疫情防堵措施,严格口岸检验检疫制度。强化野猪监测巡查,严防野猪传播疫情。
(三)加强餐厨废弃物管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餐厨废弃物全链条管控,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理、闭环监管,严禁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流入养殖环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养殖场日常巡查,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养猪场户因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引发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的,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并追究各环节监管责任。
(四)严格生猪产品调运监管。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程开展生猪产地检疫,加强跨境调运生猪、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扎实做好清洗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大运输环节生猪查验力度,坚决消除疫情传播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的行为。
(五)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督促指导生猪屠宰企业严格履行动物防疫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把好生猪入场、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出厂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关,规范台账记录,坚决防止病死猪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入场屠宰,对病死猪实施无害化处理。督促指导屠宰企业加大消毒灭源力度,严禁猪贩、肉贩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待宰区、屠宰区、无害化处理间、产品加工区等区域。加大对私屠滥宰打击力度,对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泸水、福贡、贡山三县市要加快推进生猪屠宰场建设,确保按规定要求完成建设任务。
(六)严厉打击乱丢病死猪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发现乱丢弃病死猪、私屠滥宰、收购买卖病死猪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第一时间主动介入,并依法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严防不合格生猪及其产品流向市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养殖场(户)及时就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要落实举报制度,对乱丢弃病死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形成群防群控的格局。
(七)加强基层防疫技术力量。要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明确工作职责,保障监测、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等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改善设施装备条件,确保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二、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升养殖能力和水平建设
(一)积极鼓励生猪复产增养。要重点扶持生猪生产等工作,并积极建立生猪疫病紧急处置补助救助机制,对在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给予相应的生产救助补贴,帮助生猪养殖场(户)及时恢复生产。要鼓励和引导生猪养殖场和散养户在加强生物安全防范的前提下积极增养补栏,适时补充优质后备母猪,稳定提升现有生猪产能。鼓励现有生猪养殖企业改造提升传统养猪场,优化生产经营结构,支持生猪规模养殖企业通过收购、入股、合作、代管等形式,引领养殖场户改造提升,加快复产增养。 积极支持生猪养殖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猪大户等联合组建产业联盟,示范带动中小养殖场户发展适度规模养殖;重点建设一批农牧循环型生猪养殖场,确保各地生猪拥有一定的保有量,稳步提高自给率水平。
(二)加快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结合产业扶贫,统筹利用涉农整合资金、小额信贷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根据当地自然生态条件建设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省内技术实力强、资金雄厚的大型养猪企业集团新建一批标准化、规模化养猪场,逐步减少“千家万户”的分散养殖方式,提高产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发挥龙头企业市场主导作用,带动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适度规模养殖,鼓励散养农户、贫困农户通过劳务输出、资金入股等方式融入现代养殖体系。鼓励龙头企业采取租赁、代养、订单收购、技术服务等模式参与经营,支撑村集体经济发展,稳定贫困户收益。
(三)加快推进绿色养殖。要认真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生猪生产发展,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认真落实国家扶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大力实施生猪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配套建设粪肥田间贮存池、沼液输送管网、沼液施用等设施,打通粪肥还田通道,促进粪肥就地就近运输和施用,持续提高畜牧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四)强化信息引导和技术服务。加强生猪生产定点监测和市场价格调度,科学研判市场形势,及时发布动态信息,多渠道宣传解读利好预期,增强养猪场户信心。组织各县市畜牧兽医专家和技术人员深入养殖一线,推广生猪人工授精杂交改良、分段饲养等标准化规范化饲养技术,提高生猪生产能力,帮助解决技术难题。
(五)强化生猪养殖技术支撑。着力加强基层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一线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力度,切实提高业务素养和服务能力,并围绕“种、料、洁、病、管”等关键环节,帮助养殖场(户)解决技术难题。要创新服务形式,推行精准饲养、精细管理理念,普及节本增效技术,帮助中小养猪场(户)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加强市场供给,不断满足生产生活需求
(一)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要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多措并举加强生猪生产,强化市场供给保障。要加强市场形势研判,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建立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协调机制,研究制定保障猪肉市场供应方案。
(二)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生猪生产、稳产保供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务必进一步强化职能作用,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作,合力攻坚。农业农村部门要履行好牵头抓总的职责,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市场监测预警、价格补贴发放,支持养猪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冻猪肉的储备投放,组织产销对接;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的支持力度;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保障生猪养殖用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指导养殖场开展环保达标改造;商务部门要督促指导商贸流通企业做好猪肉替代品的销售,满足市场需求,确保市场供需平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企业和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交通运输、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为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强化生猪市场监测预警。要制定本地区生猪监测预警方案,加强对生猪生产、加工、市场流通等环节的全程监测预警,切实做好研判和风险防控,重点加强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动态监测,科学研判市场形势,及时发布动态信息,多渠道宣传解读利好预期,增强养猪场户信心,科学指导生猪养殖生产。
(四)加强生猪调运保障。鉴于我州生猪自我供给不足,需靠周边州市调运的实际,各县市要严格按调运监管程序,“点对点”调运生猪及产品,根据市场消费情况合理安排储备肉投放节奏和力度,保障国庆、阔时、元旦、春节等重点节点猪肉价格基本稳定,确保农村贫困农户、城镇低收入居民、学校学生基本猪肉供应。
(五)积极发展为牛羊肉、禽肉、鲜鱼等替代品生产。要抓住当前市场价格较高的有利时机,依托龙头企业和养殖合作社,加快发展投入成本低、生长周期短、饲料转化效率高的肉鸡、山地鸡、蛋鸡和鲜鱼生产,着力增加禽肉禽蛋鲜鱼供给。大力发展草食畜牧业,继续推进优质牧草饲料种植,加快品种改良,提高牛羊出栏率,不断优化肉类供给结构,多元化缓解市场供应压力。
四、落实扶持政策,不断推动生猪养殖的健康发展
(一)落实好贷款贴息政策。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好生猪养殖场(户)贷款贴息政策规定,在中央财政农业发展资金中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重点支持养殖场购买饲料、种猪、仔猪,加快恢复养殖,稳定基础产能。二是要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云财农〔2019〕200号)要求,适当扩大贴息范围,在延长期内,将符合规定的种猪场和规模养殖场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纳入支持范围,缓解养殖企业流动和建设资金压力,稳定生猪产能。三是要认真落实好生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扩大生猪保险规模,进一步增强生猪养殖风险抵御能力,调动生猪养殖场(户)恢复生猪生产的积极性。
(二)加强金融支持。银行业保险业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落实政策性扶持政策调整要求,创新产品服务模式,拓宽抵质押品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并推进保险资金支农支小融资试点,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
(三)加大财政统筹力度。各县市要统筹利用好涉农整合资金,支持做好生猪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生猪生产、市场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出台规模养殖场扶持政策,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优惠,切实增强招商引资的吸引力,确保引进大型养猪企业新建、改扩建万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严格依法依规划定禁养区。深入清理不合理禁养规定,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养区的立即进行整改。对禁养区内确需关停搬迁的规模养殖场(户),当地政府要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对养殖场污染治理需要整改的,要指导养猪场开展环保达标改造。
(五)切实保障生猪养殖用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积极引导新建或扩建的生猪养殖项目合理选址,妥善解决生猪养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洗消、粪污处理利用、屠宰加工等生猪产业发展用地需求。落实好取消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规定,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生猪生产。
2019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