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市
怒政办发怒政办发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10/30 7.2k 阅读 520 点赞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怒政办发〔2017〕10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怒江州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有序推进我州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52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6〕25号、云政办发〔2016〕152号文件及国家、省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稳步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完善监管体制,落实监管责任,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以坚持依法治盐和严格市场监管为手段,加快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保障合格食盐安全稳定供应,全面推进我州食盐行业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盐业体制改革分步推进的精神,稳步推进各项改革目标任务完成。全面推进全州盐业体制改革,理顺食盐监管体制,全面加强食盐质量安全和食盐市场监管,保障改革工作落实。2018年,全州盐业体制改革基本完成,新的管理体制正式运行,我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通过改革,建立符合我州实际的盐业监管体制,完善食盐专营制度、储备制度和专业化监管体制,实现盐业市场监管到位、竞争有序、供应安全、储备充足。落实省政府下达的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任务。保持食盐供应价格基本稳定,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

三、主要任务

(一)改革盐业管理体制,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改革盐业管理体制。州工业和信息化委是盐业行政主管机构,主管全州盐业工作,依法进行食盐专营的管理与监督,保证盐行业的发展稳定。公安、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监管。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州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州公安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法制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再核准和报备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州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州财政局配合)

3.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批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州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州财政局、工商局、商务局配合)  

(二)改革市场管理制度,释放市场活力

1.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进一步深化食盐产销一体化改革,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建立健全销售网点,或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组织好州内食盐供应。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支持州级食盐批发企业跨州、州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疏通流通渠道,扩大市场份额。(州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州工商局、商务局配合)

2.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盐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自主确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州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3.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政策,在放开工业盐运销的同时,工业盐(含工业废盐)生产及销售企业必须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贯彻落实盐产品标识管理办法,确保非食用盐外包装要有明确标识,严格防止工业盐(含工业废盐)流入食盐市场。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盐产品数量、质量和使用记录的监督抽查力度,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违规行为。(州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州工商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农业局配合)  

(三)加强制度体系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1.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相结合的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按照不低于全州1个月食盐消费量,即320吨,建立政府州级食盐储备,依托现有食盐批发企业的仓储能力,实施动态储备,州财政对食盐储备资金占用、仓储、轮换等费用进行补贴,并依规进行审计,接受社会监督。州内盐业企业要按照320 吨的数量,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州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食盐物流配送行为。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可以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委托给第三方物流企业直接将食盐配送到百货商店、超级市场、零售商店、专卖店等食盐零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等食盐终端用户。自建物流系统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其食盐储存设施、运输、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食盐运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或同载运输,物流企业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转卖转批食盐业务。(州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州工商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局配合)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州工业和信息化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报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促进企业行为规范和行业自律,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州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配合)

4.加强科学补碘工作。按照省级相关部门公布的碘盐浓度标准,要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全州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5%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当地科学补碘宣传教育,特别是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做好碘缺乏危害的防治、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估工作。(州卫生计生委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民政局配合)  

5.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州、县、市分级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分别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州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  

6.加强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食盐流通、使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对腌制食品加工区等重点区域的动态监测,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违规从事食盐物流配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消除食盐安全的风险和隐患,有效规范和净化食盐市场。严格落实盐产品标识管理制度,对外包装上没有明确标识的工业盐等非食用盐不得在州内批发销售。(州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配合)

7.完善票据追溯制度。从事食盐零售、食品加工及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学校食堂和集体食堂),需要购进食盐的,必须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经营网点购买,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盐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广大消费者应当从正规的诚信经营食盐的流通渠道或网点购买食盐,防止购买、使用假冒伪劣食盐。(州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配合)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沟通和配合,上下联动,合力推进,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实各项工作任务,保障盐业改革积极稳步推进。各县、市要结合当地情况建立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机构。

(二)分级抓好落实。州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将各项任务细化、量化、具体化,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各县、市政府对本行政区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盐业改革工作方案,全面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三)分步推进改革。2017年基本完成全州盐业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任务。各县、市要于2017年11月底前,将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报送州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并完成职能调整。

(四)稳定市场秩序。各级各部门要做好食盐质量安全管理、监督执法和盐业监管有关工作。加强食盐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五)强化宣传引导。全州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盐业体制改革宣传力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及时宣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成果,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典型案件,形成对打击制贩假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力,营造良好的盐业体制改革舆论氛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