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机构改革后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6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136号)要求,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州人民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截至2019年底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形成《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0年6月1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njgfxwj3888643@163.com。
2.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龙江路135号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科收,邮编673199,并在信封上注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征求意见”。
附件: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docx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