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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

2018/09/10 1.6w 阅读 439 点赞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切实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

怒政办发〔2018〕5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切实解决全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失学辍学问题,确保到2020年实现年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以上的目标,现就切实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全州控辍保学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当前,全州控辍保学工作受思想观念滞后、法定职责缺失、学校吸引力不足等因素影响,不同程度存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失学辍学现象,尤其是初中阶段学生失学辍学现象较为突出。主要表现为:部分学生因条件艰苦、交通不便、早婚等而导致辍学;部分学生因学习基础能力差,出现厌学而辍学;一些学生受“读书无用论”影响,在升学无望的情况下选择辍学;部分群众缺乏依法送子女入学的意识,放任子女辍学;一些留守儿童因家长长期外出务工,缺乏父母监管关爱,因此而失学或辍学;部分“高黎贡山移民子女”“边民回流子女”“无户籍新落户人员子女”以前长期未入学,落户后出现失学情况等。控辍保学工作已成为全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最薄弱的环节,形势十分严峻。

二、切实履行法定控辍保学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27号)要求,严格执行《怒江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实施意见》(怒办发〔2017〕21号)精神,切实履行法定控辍保学职责,确保控辍保学工作取得突破性的成效。

(一)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要求,部署、指导、检查和督促行政区域内县市级政府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

(二)县市人民政府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主体责任,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突出重点对象,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适龄儿童少年、残疾儿童少年、流动和留守适龄儿童少年、残疾人子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高黎贡山移民子女、边民回流子女、无户籍新落户人员子女等特殊群体接受完义务教育,做到零失学、零辍学。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督促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存在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理。

(四)村、居民委员会注重发挥村规民约作用,配合政府、督促家长做好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工作。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负责落实义务教育入学、复学、保学基本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指导;牵头制定入学、控辍保学工作目标,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将入学和控辍保学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列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年终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民政部门负责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及时提供必要的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大对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单位或个人的查处力度,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有关面向农村贫困地区的入学、复学、保学法治宣传教育,为未成年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工商(市场监管)、公安、文化等部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协助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六)义务教育学校认真履行教育教学管理职责。严格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规范学籍建立和变动手续。健全失学、辍学学生报告机制。主动与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对接在校流失学生信息。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家访制度,加强家校联系,发现学生逃学旷课、辍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隐患的,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责任。

(七)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认真做好家庭教育。

三、坚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导致学生失学、辍学的,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控告。

(一)建立控辍保学“流动法庭”。根据《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依法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8〕2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面向农村贫困地区的控辍保学相关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并与各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在各乡镇建立控辍保学“流动法庭”,对违反控辍保学法律法规相关的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少年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2002〕364号)的要求责令其退回,并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不得允许或者迫使适龄儿童、少年结婚,不得为适龄儿童、少年订立婚约,因结婚导致适龄儿童、少年不能完成义务教育的,可以将与适龄儿童、少年结婚的人员及其监护人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

(五)禁止在学校周边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禁止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接纳未成年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并追究经营者责任。

四、多措并举强化控辍质量

(一)提高教育质量控辍保学,避免因学习困难或厌学而辍学。通过优化育人环境、提升教育质量来吸引学生主动入学。要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加大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投入力度,对照均衡发展指标逐项找差距,有针对性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配齐教学设备,完善配套设施。要进一步优化教育环境,教育部门要从严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安全管理,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和内涵发展,绿化美化校园,为学生营造一个安全、舒适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要进一步强化师资队伍,合理配备教师资源,州、县市委编办要积极向上争取足够的教职工编制,解决教师数量不足问题;教育部门要加大教师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年轻教师的培养,要充分发挥名师、骨干教师的带头辐射作用,继续深化师德师风建设,多管齐下优化教师队伍。要因地制宜促进初中普职教育融合,各县市、乡镇要结合区域内教育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加强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统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加强与州内外职业技术学校沟通与合作,通过在职初班开设职业技术课程、组织学生到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选修职业教育专业课程等多种方式,积极促进初中普职教育融合,有针对性地防止初中生辍学。

(二)落实扶贫控辍,避免因贫失学辍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扶贫部门、民政部门、安置帮教机构、残联组织、监狱和戒毒单位,加强排查,摸清情况,针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按“一家一案,一生一案”制订方案,统筹各类扶贫、惠民政策,确保孩子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认真落实14年免费教育、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惠民政策,严格按照《云南省教育扶贫实施方案》,精准落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继续实施高校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畅通绿色升学通道,提高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生升学信心。

(三)强化保障控辍,避免因上学远上学难而辍学。优化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保障学校布局与村镇建设、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乡镇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在人口较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教学点,切实保障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及各地实际,切实处理好坚持就近入学为主与合理集中寄宿的关系。严格规范学校撤并程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避免因学校布局不合理和学生上下学交通不方便造成学生失学辍学。要因地制宜通过增加寄宿床位、增加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提供校车服务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农村学生上学远和寄宿学生家校往返交通问题。通过在城镇新建和改扩建学校,有序扩大城镇学位供给,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为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条件。完善为不能到校学习的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制度。

五、强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一)落实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各级中小学校要利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做好辍学学生标注登记工作,确保学籍系统信息与实际一致。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学生失学辍学情况监测,把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和流动人口相对集中地区等作为重点监测地区,把初中作为重点监测学段,把流动、留守、残疾、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儿童少年与服刑人员、强制戒毒人员未成年子女作为重点监测群体。各级教育部门和残联组织、安置帮教机构要共同核查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服刑人员、强制戒毒人员未成年子女数据,安排他们以合适形式接受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同时防止空挂学籍和中途辍学。

(二)落实控辍保学工作机制。教育、司法行政部门、公安、计生委、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做好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统一安排,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村居委会每年定期对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建立辍学情况工作台账。各乡镇、村居委会户籍部门每年要向辖区内学校提供6至16周岁户籍人口花名册。对于6至16周岁无法确定是否在校就读的儿童少年,要利用其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通过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基本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就学情况;查询无信息的,要将名单逐级上报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查询。对于确定辍学的,要明确一名村干部、一名教师、一名辍学学生家长进行“三帮一”劝返复学,并下发复学通知书限期入学。

(三)完善督导考核问责机制。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和巩固水平开展专项督导,把控辍保学作为责任督学日常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义务教育辍学高发、年辍学率超过控制线的县市,要进行问题追溯。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考核体系,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主要领导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控辍保学约谈制度和通报制度,实行控辍保学督导检查结果公告、限期整改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落实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控辍保学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完善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宣传长效机制,做到“墙上有标语、报纸有图文、电视有音像、广播有声音、手机有信息”,让“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法”家喻户晓、让“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成为社会共识,让社会各界自觉履行控辍保学义务,形成自觉遵守法律要求,积极支持控辍保学工作的良好氛围。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