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
求《怒江州林业工程高级职称定向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公众可在2026年4月8日前,通过电话、邮件、信件等方式将意见反馈给我局。
电话:0886-3036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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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新城区同心北路3号怒江州林业和草原局
邮编:673199
怒江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3月30日
怒江州林业工程高级职称定向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怒江、迪庆州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工作的方案》《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怒江州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工作的方案》《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32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条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0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快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评价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与业绩贡献,充分调动全州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助力我州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激发专业技术队伍服务乡村全面振兴、精准帮扶的内生动力,根据省、州职称定向评价要求,制定《怒江州林业工程高级职称定向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第二条 我州林业工程定向评价工作,立足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短板,打通职称评聘与使用的关键堵点。旨在通过优化人才发展通道,强化评价激励导向,着力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与责任担当,切实发挥其在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全面振兴中的人才支撑与引领作用。
第三条 怒江州林业工程高级职称资格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两个级别,资格名称依次为:高级工程师(定向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定向正高级)。
第四条 按本《标准条件》,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州内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在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方面,由用人单位根据国家、省级和州内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执行。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林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本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在林业工程领域生产一线符合林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职高技能人才。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内的人员),均不在定向评价申报评审范围。
第六条 本《标准条件》的申报评审专业为林业工程领域内林业草原培育和经营、林业草原调查规划、林业草原勘察设计、自然保护地保护和管理、湿地保护和管理、林业草原技术推广、林草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繁育、森林草原防灭火、荒漠化(石漠化)防治、林草种苗、林草景观、林草产业等专业。
评审专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林业工程定向专业技术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作为职称定向评价的首要标准,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水平与业绩贡献,突出在生态文明建设、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乡村全面振兴中的技术支撑、引领带动与示范作用。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
(三)坚守本职岗位,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近两年履职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四)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省级及州级的相关规定,并达到本行业的要求。
第八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定向副高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林业工程技术工作累计满2年,且聘任工程师岗位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林业工程技术工作累计满6年,且聘任工程师岗位满4年,同时具备工程专业第一、第二学士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高级工程师(定向副高级)职称评审。
3.获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术)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林业工程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且聘任工程师岗位满5年。
4.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取得高级技师职称后,从事林业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5.获得专科学历,从事林业工程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取得工程师职称且聘任工程师岗位满5年。
6.获得中专学历,从事林业工程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取得工程师职称且聘任工程师岗位满5年。
(二)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定向正高级),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术)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林业工程技术工作满 5年。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定向副高级)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精通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科技现状与发展趋势,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和疑难复杂技术问题。
2.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与林业工程相关的科研、推广项目1项;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完成州级以上与林业工程相关的科研、推广项目2项。县以下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完成与林业工程相关的省(部)级以上科研、推广项目1项;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完成与林业工程相关的县(市)以上科研、推广项目2项。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或州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县以下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州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或县(市)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
3.获得与林业工程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3)2件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3)3件及以上。县以下人员国家发明专利1件(排名前3)或实用新型专利2件(排名前3)。
4.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编制行业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地方、企业、团体技术标准(规范)1项,并正式颁布实施。
5.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培育良种苗木或2级以上合格苗木40万株(县以下人员20万株)以上,并验收合格;或主持、作为主要人员,选育林草品种1项以上,经省级主管部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为优良品种或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授予或登记为新品种;或主持、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省级以上林草种苗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林草种质资源库建设1项以上,或推广林草良种面积累计4万亩(县以下人员2万亩)以上,并验收合格;或主持、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种子(苗木)检验累计200个批次(县以下人员100个批次)以上,或5万千克(县以下人员3万千克)以上,或200万株(县市及以下人员100万株)以上;或主持、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林草产品质量检测检验2项(县以下人员1项)以上。
6.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造林、种草、林业草原技术推广、林权管理服务、林草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公益林管理与保护、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陡坡地生态治理、石漠化(沙化、荒漠化)治理、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林地(草原)保护规划、生态修复、生态治理、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及保护、湿地保护与管理、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草原防灭火、自然资源及自然生态状况监测评估研究、碳汇计量监测评估研究等技术工作2项以上且累计8万亩(县以下人员4万亩)以上,并验收合格。
7.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木材生产、木材检验累计4万立方米(县以下人员2万立方米)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林草行政案件或林草案件鉴定累计90件(县以下人员50件)以上。
8.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县级以上森林草原资源清查、森林草原资源规划设计调查、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各种林业草原专业调查1项,或省级林业草原专项检查2项(县以下人员1项)以上,或审核技术质量成果20项(县以下人员10项)以上,或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信息化项目建设1项以上,或省级以上林业草原信息化项目建设1项以上,并验收合格。
9.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州县(市)级以上野生动植物项目1项以上或重要、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培育(动物人工繁育)工作1项以上,并通过评审或验收合格。
10.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等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鉴定(评价);或主持、作为主要人员,推广上述项目1项,且面积达1.5万亩(县以下人员0.8万亩)以上。
11.主持完成林业工程技术职业资格、技能等级高级工以上培训工作2期(县以下人员1期)以上,或主持完成高级工、技师培训人员达300人次(县以下人员200人次)以上。
1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1项以上;或指导基层人员在州县(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2项以上。
13.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的本单位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项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成果转让费或单位收益累计达40万元(县以下人员20万元)以上。
(四)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1篇以上。
2.主持撰写与林业相关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调查报告1篇以上,并被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
3.县(市)及以下人员,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技术报告或调查报告1篇以上(相关单位或本人出具有效书面成果或证明)。
第十条 高级工程师(定向正高级)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1.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科学实践能力,学术造诣较深,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取得其他创造性研究成果,推动本专业的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掌握关键技术并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业绩成果。担任高级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等相当奖励1项以上或者获省部级以上个人表彰1项。县以下人员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等相当奖励1项以上或者州级及以上个人表彰1项。
2.在重大林草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新产品开发、产品创优、工程设计、资源开发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省级、州级主管部门确认,同行专家公认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关单位或个人出具有效书面成果及证明)。
3.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省、州以上重点科研、林业草原项目,并通过正式验收、鉴定(评价)且达到省内外及州内处先进水平或经国内同行专家、主管部门确认,解决了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国内、州内林草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空白(相关单位或个人出具有效书面成果及证明)。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
5.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编制国家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行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或地方技术标准2项以上,或企业(团体)技术标准2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6.主持培育良种苗木或2级以上合格苗木90万株(县以下人员70万株)以上,并验收合格;或主持选育林草品种3项(县以下人员2项)以上,经省级主管部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为优良品种或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授予或登记为新品种;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林草种苗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林草种质资源库建设2项(县以下人员1项)以上,或推广林草良种面积累计9万亩(县以下人员7万亩)以上,并验收合格;或主持完成种子(苗木)检验累计500个批次(县以下人员350个批次)以上,或11万千克(县市及以下人员9万千克)以上,或500万株(县以下人员350万株)以上;或主持林草产品质量检测检验5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以上。
7.主持造林、种草、林业草原技术推广、林权管理服务、林草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公益林管理与保护、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陡坡地生态治理、石漠化(沙化、荒漠化)治理、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林地(草原)保护规划、生态修复、生态治理、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及保护、湿地保护与管理、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草原防灭火、自然资源及自然生态状况监测评估研究、碳汇计量监测评估研究等技术工作3项以上且累计16万亩(县以下人员12万亩)以上,并验收合格。
8.主持完成木材生产、木材检验累计9万立方米(县以下人员7万立方米)以上,或主持完成林草行政案件或林草案件鉴定累计160件(县以下人员120件)以上。
9.主持完成县级以上森林草原资源清查、森林草原资源规划设计调查、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各种林业专业调查3项(县以下人员2项)以上,或省级林业专项检查4项(县以下人员3项)以上,或审核技术质量成果40项(县以下人员30项)以上,或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信息化项目建设2项(县以下人员1项)以上,或省级以上林业草原信息化项目建设1项以上,并验收合格。
10.主持州(市)级以上野生动植物项目3项(县市及以下人员2项)以上,或重要、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培育(动物人工繁育)工作1项以上,并通过评审或验收合格。
11.主持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等工作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鉴定(评价);或主持推广上述项目3项(县以下人员2项)以上,且面积达3万亩(县以下人员2万亩)以上。
12.主持完成林业工程技术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技师以上培训工作4期(县以下人员3期)以上或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达800人次(县以下人员500人次)以上。
13.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2项以上;或指导基层人员在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二等奖3项以上。
14.主持开展本单位的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项目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成果转让费或单位收益累计达90万元(县以下人员70万元)以上。
(四)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主编身份,公开出版学术著作(编著、译著)1部以上;或以副主编身份,公开出版学术著作(编著、译著)1部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3篇以上。
3.县(市)及以下人员,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调查报告2篇以上(相关单位和个人出具有效成果及证明)。
第五章 特殊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八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在林业工程技术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条(一)(二)(三)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相应层级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两名在职在岗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等相当奖励1项以上,或三等奖等相当奖励2项以上。
2.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3),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1项以上或省级专利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实现产业化应用1项以上。
3.获得省(部)级以上专家(荣誉)称号或纳入省(部)级以上相应人才计划。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等相当奖励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等相当奖励2项以上。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1项以上或省级专利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3项以上,并实现产业化应用2项以上。
3.获得国家级以上专家(荣誉)称号或纳入国家级以上相应人才计划。
第十二条 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银牌或铜牌、云南省技能大奖、云南省技术能手、入选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首席技师专项、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林业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同等层次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中华技能大奖、兴滇人才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林业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同等层次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第十三条 符合其他特殊申报评审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五条 符合我省职称考核认定有关政策的,可申请考核认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十六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变更职称系列专业的,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申报转评为现岗位所对应系列专业的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 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申报条件中要求从事林业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是指相应技术岗位聘用年限。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
(一)申报评审专业范围
1.林业草原培育和经营包括:森林草原保护、森林草原培育、森林草原经营、森林草原生态修复。
2.林业草原调查规划包括:森林草原资源监测、核查、认证、评估和调查规划,碳汇计量监测和评估、林业草原信息技术。
3.林业草原勘察设计包括:森林采运、林区开发与规划设计、草原开发与规划设计。
4.自然保护地保护和管理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保护及管理。
5.湿地保护和管理包括:湿地保护、管理、恢复与修复、资源合理利用和监测评估。
6.林业草原技术推广包括:林业草原技术示范、辐射推广、技术培训。
7.林草有害生物防治包括:林草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药剂药械开发和推广应用。
8.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繁育包括:野生动植物资源监测、评估、培育、人工繁育。
9.森林草原防灭火包括: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调查与统计,火情监测与预报,防灭火技术设备开发与推广应用。
10.荒漠化(石漠化)防治包括:荒漠化(石漠化)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估,荒漠化(石漠化)治理及有关重点生态工程实施。
11.林草种苗包括:良种苗木培育、林草品种选育及繁育、种子(苗木)检验、林草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林草良种推广、观赏苗木、花卉园艺。
12.林草景观包括:森林景观、草原景观、湿地景观、世界自然遗产景观、自然保护地景观。
13.林草产业包括:木本油料产业、草产业、木竹材产业、特色经济林产业、森林康养、林下经济、林桨纸、林产化工、林草产品质量检测检验。
(二)本《标准条件》中所称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项目(课题)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目(课题)。涉及奖项的,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以获奖证书为准)。项目及奖项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条件》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作的,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或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
(四)本《标准条件》中,“县以下人员”包括在县(市、区)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
(五)本《标准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标准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标准条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省级及州级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由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怒江州林业和草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